17岁少年被柳州警方误抓羁押 谁来为“误会”负责?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2月23日,广西柳州市17岁的学生龙清被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警方带走,原因是警方怀疑他在去年8月涉嫌参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面对警方的这般做法,龙清的父亲认为警方完全搞错了,因为事发当时龙清正在距离事发地200多公里的学校参加军训,怎么可能又出现在作案现场呢?可即便龙清的同学、班主任三番五次地当面证明,龙清依然被关押了14天才被释放,龙清的身心健康也因此受到了很大影响。谁又该为这场“误会”买单?
少年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吗?
针对此事,,2018年8月24日晚,三江侗族自治县玉马村高宇屯发生一起聚众寻衅滋事案件,。据被抓获的嫌疑人供述,当地男青年龙某等人也参与该案,。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柳州市查获龙某,并将其带回调查。随后,龙某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三江县看守所。,该案发生时龙某不在当地,无作案条件。2019年3月9日,。
事后,。,现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护短。
申请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属于刑事赔偿的,,;、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而在刑事赔偿中。。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