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公众知情权是社会良善治理的需要
对于涉及该案公民知情权的部分都应当得到满足,这既是行政公开的要求,也是社会良善治理的需要。此外,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会使行政机关公布更为清晰的信息,最终我们希望看到,网络上这些质疑将会促使公安机关公布事件的详细情况,使案件事实更能接近真相。
5月7日晚,家住北京昌平的人民大学硕士雷洋在被警察控制后“离奇死亡”,此事在微信朋友圈与微博上迅速引爆,。自称是雷洋同学发布的帖子称,雷洋在7日晚9时许出门至机场接亲属,之后便下落不明,到8日凌晨亲属接派出所通知,赶到事发地时被告知雷洋已经因心脏病离世。
这条消息经各种微信公众号转发后在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引发人们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的质疑。
5月9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了约束性强制措施。在将该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条简短的通报并未消解质疑的声音,在微博的评论区中可以看到,大部分公众都选择不信任警方通报的相关信息,进而对警方的执法权、执法方式再次提出诸多疑问。
此事获得关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案情吊诡,也可能出于公众安全感的缺失,还可能是长期以来公众对公权力不高的信任度,甚至主人公的名校出身亦是事件的引爆点之一。
信息缺乏,疑点丛丛,在不公布案件相关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何以让公众不产生质疑?
公民享有通过新闻媒介等途径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即公民知情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查处显属行政执法,对于公安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亦有权利知悉。在本案的信息传播中,由于公安机关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对案件进行详细的通报,公民知情权无法实现,这也是质疑不止的主要原因。
不论如何,对于涉及该案公民知情权的部分应当得到满足,这既是行政公开的要求,也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此外,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会使行政机关公布更为清晰的信息,最终我们希望看到,网络上这些质疑促使公安机关公布事件的详细情况,使案件事实更能接近真相。
呼声最为强烈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公布相关执法的视频材料,而执法的视频材料很可能是存在的。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包括巡逻盘查、治安检查在内的现场执法行为都要应用“规范执法通”等现场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
如果有执法的视频材料,为何不及时公布?由于这起事件还涉及另外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不予公布合乎规定。
然而,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对视频材料进行相应处理再予公布也许是具有操作性的方式,当然这需要时间,也可能引发新的疑问。
当事人的死因是公众提出的另外一个疑点,根据自称是当事人家属的声明中提到雷洋身体健康且并无家族病史,而公安机关的通报中则称雷洋因身体不适而突然死亡。死因的查明需要尸检报告提供证明,这也需要时间。还有网友质疑当事人手机内容为何被莫名删除——究竟是谁删除的,为何不及时通知当事人家属等等,而这些都需要警方对事实进行整理再进行回应。
客观地说,就本案涉及的诸方,包括警方及“当事人家属”已经披露出的相关信息而言,疑点不少。单就删除手机信息一节而言,如果网上流露出来的信息确切,雷洋使用的是苹果手机,那么究竟是谁、出于何种动机删除相关信息,亦可合理怀疑。事实如何,不见得一定对公权力机关不利,然而,公权力机关对于案件准确披露与查明的迟滞性,必然与公众知情权要求的及时性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就在当下。
当然,这不仅是一个中国问题,同时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在上个月,关于1989年造成96名利物浦球迷死亡的希尔斯堡惨案的最终调查结果才获得确定,球迷并非意外身亡而是被“非法杀害”的真相迟到了27年。
虽然“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正义也并不会即刻实现,也许短暂的等待也是正义的价值。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