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导读: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什么联系?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务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需要在一定时效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效区间。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如何衔接?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未行使请求权的,保证人可以免除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除斥期间。但从保证期间的本质特征而言,其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虽具有相似性,但又有一定的区别。比如,诉讼时效逾期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但保证期间经过后债权人丧失的却是实体权利,即保证债务的请求权;除斥期间均为法定期间,而保证期间多为约定期间。因此,保证期间有其自身的特点,既非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而应是两者之外的独立期间形态。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目前见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系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不同阶段,相互衔接,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本质上来讲具有互斥性,其指向对象都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对债权人的请求权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只能选择其一。

  但鉴于保证期间的独立性,其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不相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债权人得以请求人民法院等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期间经过则胜诉权归于消灭。由此来看,保证期间为保证人容忍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期间经过则保证责任免除,因此二者功能并不相同。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

  目前《担保法》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无特别的规定,因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应属一致,即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起算两年。如何认定保证债权受到侵犯?一般认为,在保证债权可得行使时,债权人如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一旦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应开始计算。

  当然,保证债权可得行使的时机则因保证的形式不同也会有所区别。在一般保证中,鉴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对于连带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处于同样的地位,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主债权,又可向保证人行使主债权。因此,在连带保证情形下,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即可认为“保证债权可得行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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