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几个法律问题
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又称设立中的法人,它是指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其特征是:
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或者设立人个人。筹建中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筹建中的法人的名称和财产是与筹建人或者设立人的名称或者财产相分离的。
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筹建中的法人的存在目的是为设立法人,是为筹建法人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因此,筹建中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筹建活动相关的民事活动。
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对于筹建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筹建过程中的行为为筹建人或者设立人的个人行为,筹建人或者设立人应对设立行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应视为同一法人,这种观点又称为“同一体说”,认为两者有如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即认为法人成立前所享有的权利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应由成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即由筹建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国现行法律对筹建中的法人地位没有规定,但从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同一体说”具有借鉴意义。
否认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不否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不当的行为,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是通过相对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东对其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制约股东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其本质是为了防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来规避法律,从而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及其它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如不恰当使用,会导致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创立的目的。故正确认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②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④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