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伙嘴馋偷鸡被拘15天 盗窃罪如何判定?

导读:赵先生就是一名斗鸡爱好者,今年3月份买回了一只价格2888元的越南斗鸡。4月5日正值清明节放假,赵先生外出办事,把鸡放在了车上,结果办完事回来鸡不见了。原来鸡被一小伙给偷并煮了吃。那么,盗窃罪如何判定?盗窃罪一般判刑多久?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去了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贵州的赵先生就是一名斗鸡爱好者,今年40岁,在永康做面的司机已多年,平时经常观看各类斗鸡比赛,他朋友圈里也有几个养斗鸡宠物的,空闲时就会来个斗鸡比赛,邀请大家观摩娱乐。

  今年3月份,早就心痒的赵先生向朋友咨询了斗鸡情况,发现饲养也不复杂,朋友推荐了越南品种的斗鸡斗性很强,是斗鸡中的战斗鸡,价格从几百元到上万元都有。赵先生就通过网络平台,从初级斗鸡入手,选中了一只价格2888元的越南斗鸡,该斗鸡羽毛黑色、脖子红色,高约40厘米,重6斤左右。

  买回来后,赵先生悉心饲养,当宠物养着,白天外出基本都带在身边,晚上睡觉也是放在床边,醒来就先看斗鸡,老婆说他简直当儿子一样宠,别人多碰几下都怕被伤着。买了斗鸡后,赵先生也加入了朋友们的斗鸡比赛,观赏斗鸡赛成了他们周末娱乐的一项活动。

  4月5日正值清明节放假,赵先生休息,下午2点多,赵先生外出办事,因为不方便把斗鸡带在身上,就将斗鸡放在了副驾驶室的一个纸盒里,又怕人离开车窗关着太闷,斗鸡会无法呼吸,赵先生就将两边车窗都打开了一截,原本是为鸡着想,没想到却让贼给瞄上了。

  下午3点多赵先生办完事回到车上,发现斗鸡连带纸盒都不见了,心爱的宠物丢失,赵先生赶紧报了110。,根据赵先生报案情况开展系列侦查后锁定了嫌疑人,当晚7点多在西城街道前山头村一租房将嫌疑人汪某(40岁,云南人,厂里务工)抓获。

  经审查,汪某交代:当日下午2点多,他外出买菜路过永康市城西管委会附近时,看到公交车站牌处停着一辆面包车,车窗玻璃也没关上,汪某往车里瞧了一眼,发现车内放着一只鸡,正想去买菜的汪某临时起意就想吃鸡了。

  趁着四处无人,汪某迅速将手伸进车窗内,将鸡连带纸盒给拿了出来,并返回家中。晚上汪某就将鸡给宰掉烧了吃下肚,直到警察不请自来,汪某还认为这是一只普通的鸡,菜场上买一只鸡最贵也就200来元。警察出具了赵先生购买斗鸡的凭证,汪某傻了眼,没想到这顿鸡这么贵,是一只越南斗鸡。

  日前,汪某因盗窃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盗窃罪如何判定?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首先,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其次,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再次,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盗窃罪一般判刑多久?

  1、犯本罪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