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BBS名誉侵权案

导读:首例BBS名誉侵权案

  网络世界的虚幻、自由吸引得众多网民每天兴致盎然、乐此不疲地徜徉于虚拟世界。然而虚幻空间毕竟也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它也有人际之间的摩擦和纠纷。可能有的人对此一笑了之,而有的人就会较较真。所以,随着网络的普及,以此为介质发生的纠纷会越来越多,。 3月19日上午9∶00,。全国首例BBS名誉侵权案在这里开庭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德先生、高先生二原告状告北京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BBS刊登侵犯名誉权文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等诉讼请求,并认定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也是全国首例BBS服务提供商因BBS上出现了侵权文章而被送上法庭的名誉侵权案。缘起   2001年6月,德先生与高先生发现赛龙家园网BBS中出现《我在××园的36种死法》等三篇文章,其中有“……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等侮辱性文字。德先生与高先生认为文中侮辱性文字对自己进行了人身攻击和侮辱,严重损害了二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为此,二人来到赛龙网站交涉,提出了删除侮辱性帖子、提供文章作者的有关资料以及赛龙网在网上公开道歉等要求。在删除了一些侵权帖子之后(其中一篇文章是在起诉后才被删除的),赛龙网拒绝了二人的其它要求。

  2001年年底,二人以赛龙网中出现三篇“侵犯名誉权”的帖子为由起诉赛龙网。德先生与高先生在诉状中称:赛龙网BBS中出现的文章损害了二人的公众形象,降低了二人的社会评价,使二人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并称:赛龙网“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其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因此,要求赛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提供发表侵权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   但赛龙网认为,赛龙网只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是给广大用户提供一种发布信息的途径和条件,自己本身并不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任何电子信息。因此,自己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在法庭答辩中,赛龙网还认为以上提到的三篇侵权文章中所出现的“德蝇”、“高螈”等字眼是网络化名,其他人并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更不可能知道这是在影射真人真事。况且原告没有证据表明文章中这些化名和所讲述的事情就是在影射他们二人,也就不能说明有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存在。,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点双方都没有异议。焦点集中在赛龙网允许作者发表这三篇文章并没有删除其中一篇文章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常以文章的形式侵犯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在文章的作者、发表文章的新闻媒体两者间确定的,但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却与这两种情况有所区别。电子公告服务(BBS)提供者以其系统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有别于新闻媒体审查、编辑刊登文章的行为。新闻媒体有权对作者提供的文章进行审查后自主决定文章刊登与否,而电子公告服务(BBS)提供者则以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为义务,它不得随意拒绝发布或删除信息。赛龙网在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同时,并不能判断侵权文章是否侮辱、诽谤他人人格,侵权事实当时也未被确认,且赛龙网已提示了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三篇文章所涉及侵权内容除在德、高二人所居住的小区这一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很难判断其构成侵权,故赛龙网虽有删除依法不得发布的信息的义务,但在无法确定信息内容是否有侮辱性时,赛龙网难以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因此赛龙网的行为并没有过错。、高先生二人未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致使时间间隔较长而无法查询相关资料。思索 ,但不代表事情的终结。就在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德先生、高先生表示要继续上诉。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在网络时代,如果我们的权益在BBS、聊天室等网络工具上遭到损害,应在事发60日内及时采取诉讼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因为,依据相关规定,互联网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只保存60天,并只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才予以提供,。而这也是导致德先生、高先生败诉的原因之一。在此,我们更有必要进行一下分析,探讨一下网络BBS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任何言论的法律责任都仅由其发表人承担。但是,在网络领域,由于个人的言论需要通过BBS等网络系统来进行传播,无疑在法律上具有了更加复杂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当按不同情况分别考虑:对于主观性非常强的、明显侮辱人格的言论,BBS经营者有义务立即删除,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客观性的帖子,或者从字面上根本看不出是否侵权的帖子,网站没有义务删除。只有在被侵权人提供了确凿证据后,网站才有义务删除此类帖子。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网上贴了这样一个帖子——— “张三不得好死!”显然,BBS经营者应该立即删除这个帖子,因为这是他的义务,如果不删除,就会与该发帖人构成共同侵权。但是,这个帖子如果是——— “张三死了。”那么,BBS经营者就没义务删除这个帖子。因为BBS经营者可能并不知道这个张三是何许人也,他到底是否真的死亡了。也就是说,从BBS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它有可能是客观地表达了一个事实。当然,如果是有人瞎编出来给张三捣乱,张三完全可以向网站提出请求,要求删除这个帖子。这时网络经营者再删除帖子也不迟。简单一句话,网站是否应当对BBS侵权言论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有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