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冷冻胚胎属性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实务审判中存在许多判决难题,其是否具备民事法律主体构成要件,适用法律对人的相关规定,还是仅仅作为民法中的物,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文对冷冻胚胎的属性进行相关研究,从而得出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一、冷冻胚胎案在婚姻家庭中引发的焦点问题
案例: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对簿公堂。一审被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昨日二审落槌,,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这起案件系典型的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继承案件问题也是近年来继承中的焦点问题,冷冻受精胚胎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近年来争论越发激烈,,冷冻受精胚胎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可能,不能像一般的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但是目前法律又明确规定,冷冻受精胚胎进行代孕行为违法,即目前情况下,冷冻受精胚胎不可能发展成为生命,不能捐赠,也不能买卖。,笔者作如下分析:
二、冷冻胚胎法律属性解析
代孕问题其实涉及到民法上冷冻胚胎的属性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冷冻胚胎定性为物,所以不能对其进行转让、继承、移植。对于冷冻胚胎的属性也未下确切定义。将胚胎视为生命,会阻碍人类进行科研,造成资源的浪费。但如果把冷冻胚胎定性为物,由于其具有了财产属性和自由转让性,会导致体外人类胚胎商业化,违背人类伦理。所以,胚胎既非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非纯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而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人体组织,兼有准主体与准客体的双重法律元素,应当受到特别对待。
三、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上归属于物的合理性证成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三种学说,即人说、物说以及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说。人说主张,冷冻胚胎性质为民事主体,适用法律对人的规定;物说主张,冷冻胚胎适用法律对于物的规定;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说主张,冷冻胚胎既不能完全适用法律对于人的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法律对于物的规定,应适用特别规定。三种学说的分歧关键在于其能否作为民法上的物来进行继承。在探究三种学说之际,应当注重两点,一是该学说是否符合既己存在之法律概念,避免法律概念之矛盾;二是何种学说更加符合社会中一般人之常识,才能使法律之规定更深人人心。基于此,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应当归属于物,可进行继承,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上之物是指能为人所控制,并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利益的有体物。首先物之构成需具备了能被人所控制,冷冻胚胎存于医院即为人所控制;二是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利益,双方家长为了获得冷冻胚胎付出了极高的金钱代价,并且对于双方父母而言,冷冻胚胎具有极高的精神利益;三是有体物,冷冻胚胎是有体物。故冷冻胚胎符合法律上物之定义,应当认定为法律上之物。第二,将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界定为人,超出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能力,观代社会中,任何生物人都是法律上的人,故判断是否为人就变成了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而在涉及事实判断的时候,人们根据常识即可判断出来。故主张冷冻胚胎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为了更好的保护冷冻胚胎,但由于超越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未必能实现对于冷冻胚胎保护,更有甚者阻碍社会科技之发展。第三,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物,不仅符合“物”法律概念,而且符合一般人认知能力。但有人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物之后,按照物之规定行使冷冻胚胎,难免差强人意。事实上,对冷冻胚胎进行定性与对冷冻胚胎的行使分属两个独立的问题,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并不意味着必须完全按照法律对于物之规定行使,完全可以对冷冻胚胎这种特殊之物,另设特殊之行使规则。杨立新教授也持该观点,他认为冷冻胚胎继承否定论并不否认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认为人的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之物,而不属于人的范畴,这样的认识在民法学说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物而对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予以限制的特殊性。
四、冷冻胚胎可被继承的合理性
,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作为物继承。梁惠星教授也主张此观点,冷冻胚胎既然不符合民事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此外,立法还应当明确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精子供体、卵子供体、胚胎(受精卵)的预期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胚胎供体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或保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冷冻胚胎作为夫妻双方遗留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符合民法上的物的客体,其可作为遗产被继承是合法合理。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