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当有害视频信息出现后,作为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应当加以甄别及时删除,没有及时删帖和过滤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制作并转发,就不仅仅是口味恶俗,而是“病毒式”传播,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伤害乃至危险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毕竟,就此事而言,当事男女在商场试衣间自拍,虽然有伤风化,但没影响公众,应该受到道德谴责,而视频传播者的“病毒式”传播,就侵犯了当事男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三百六十四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络发布平台默许不雅视频的传播,也不能摆脱干系。我认为,这属于与视频发布者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网络发布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雅视频,任其传播是共犯,加力推广是主谋,最好的做法是一删了之。
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如经公安机关查证在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或者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就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