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奔驰店为何不见“闹事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导读:前几日,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在奔驰老家德国并没引起当地媒体大释报道。原来,德国有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享有 “退货权”,消费者在14天内、无条件退换购买的物品。那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权益有哪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前几日,。原来,德国有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享有 “退货权”,消费者在14天内、无条件退换购买的物品。

  18日,戴姆勒大中华公司向“德国之声“表示,顾客与销售商已经达成协议,戴姆勒再次向顾客致歉。相关销售商已被暂停特许经营权,正受到调查。而关注中国经济的德国“ICC”网站22日甚至把此事件扯到“中国公众的爱国力量”,西方企业缺乏经验,应该特别注意“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自信心”。

  23日,《环球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德国车主。他们一致站在中国女车主的一边,认为发动机是汽车最重要的部分,。柏林退休女教师克劳迪娅对记者说,奔驰在德国形象较好,但这件事有损“德国制造”的形象。德国车主表示,如果他们遇到这种汽车质量问题,一般会要求退货,或者换新车。

  消费保护领域律师乌维23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德国有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也享有 “退货权”,消费者在14天内、无条件退换购买的物品。当然,退换的物品不能有人为损坏。退货时,消费者需要填好商家提供的表格,如果购买到的商品有一定的缺陷,或者被损害,应该加以注明。

  如果顾客在14天内,使用了 “退货权”,那么商家也有义务在收到消费者 “退货申请”后的14天内,将货款返还给消费者。按照法律,德国商家对其顾客必须承担质量上的义务。此外,在保修期内,消费者也有权选择要求商家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提供一个新的物品。

  《环球时报》记者观察到,。柏林一家豪华车4S店经理对记者表示,德国是买方市场,如果出现中国此类事件,消费者保护组织也会找上门来,有时保险公司也会找来,媒体也不会放过这样的新闻......事件一旦演变成丑闻,会严重影响销售。所以,他们的做法是马上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款,或者换新车。

  不过,,。《慕尼黑晚报》2017年9月13日曾报道,一名意大利商人因为不满意宝马汽车的质量,当时在慕尼黑宝马博物馆前烧车抗议。他在一个牌子上写着:“宝马欺诈客户,为你感到羞耻”等字样。

  德国媒体报道称,这名车主于2008年花费12万欧元(1欧元约为7.5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宝马车。他的噩梦从此开始,汽车出现变速箱等多种问题,汽车修理花了1.4万欧元。他曾多次要求德国宝马解决问题,但都被宝马拒绝,要求他回意大利与零售商谈判。2013年9月,他曾在法兰克福车展前用斧头砸车,2014年又在日内瓦车展前抗议。直到现在,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益有哪些?

  1.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2.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5.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 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 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9.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者,除了赢利性活动的主体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生活消费的,如医院、学校,都要划入经营者范围。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5、所以,《消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