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亮:如何反思长沙强拆悲剧
强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习惯性思维是以“老大”自居,补偿说多少就是多少,往往忽视民众的权利保障。当前有两条较为务实的选择:第一,明确将拆迁工作列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畅通司法权利救济渠道
7月12日晚上,长沙市公布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拆迁血案调查和处分结果:龚雪辉系在房屋拆除过程中房屋垮塌导致死亡;该事件被认定“非法强拆”;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等在内的27名干部和工作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
长沙官方认定,这是一起为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安置房,,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应茶子山村村委会的请求组织实施非法拆除房屋,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暴力强拆、流血强拆为何频频出现?法治能否制约强拆之手?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东亮表示,部分村民根本无权假借民主程序强拆其他村民的房屋,民主程序不能任意滥用。
一般来看,强拆往往有政府的影子。刘东亮指出,从根源上看,强拆往往与土地财政密不可分,财政不足,缺乏保障,只得依靠卖地,从民众手里不断索取土地,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拆迁悲剧,需要改革土地财政制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能够合理匹配,不再只是打土地财政的主意,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卖地上。”
从强拆行为看,拆迁乱象往往又与补偿力度是否到位、执法规范与否等有关。,主要还是与补偿思路有关,补偿力度能够被公众接受,不至于到流血地步。”
刘东亮说,土地价值相对高的地方,政府转手后获得的增值收益巨大,财力相对不错,所以,相对更容易满足公众补偿要求,而暴力拆迁大多是发生在经济较差的一些区域。
“减少强拆悲剧,主动权还是在政府一方。实际上,对于拆迁双方,被拆迁户是极为弱势的。”刘东亮说。
以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偿范围主要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刘东亮看来,几乎所有的房屋征收,真正的征收标的并不是当事人的房屋,而是房屋下面的土地。房屋不过是土地上的附着物而已。而上述补偿范围对于土地补偿只字未提,“掩盖了对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事实,并为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施放了掩人耳目的烟幕。”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样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等一系列问题。,核心是修改土地征收补偿,结果未通过。当时,旨在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困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也一度被认为看到了出台曙光。
刘东亮指出,政府拿地补偿一般并不真心实意与民众协商,“标准就是那么多,几乎没什么商量余地,尽管相关法规规定要与民众协商。”所以,一旦出现不同异议,民众很容易被视为“漫天要价”。
刘东亮说,“漫天要价”其实是误解,民众期望,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按此赔偿,各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交由司法机关裁决,“认为民众是漫天要价,然后就将他们视为刁民,这是换一种错误的观念。
事实上,比补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切实遵守征收程序,不能笼统以“公共利益”之名,地方政府随意征收。,原因正在于地方政府的“任性”。
从法律程序上看,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强拆悲剧中,关于补偿争议的法律程序都没有得到有效遵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同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刘东亮说,“各地政府的习惯性思维是以‘老大’自居,说多少就是多少,往往忽视民众的权利保障。”
如何将土地征收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刘东亮认为当前有两条较为务实的选择。第一,明确将拆迁工作列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畅通司法权利救济渠道。
,在地方政府的官员考核中,将强拆作为是否遵守法治的一个具体考核事项,“是不难做到的,这应该是最能避免强拆悲剧,目前来说也可能是最有效的一个措施。”
另外,必须加强土地征收领域司法救济的有效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这就由“原来的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二元体制调整为单一的司法强拆体制。”
但事实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不久,2011年4月和5月,湖南株洲、。而后最高法不得不紧急调整方向。
刘东亮认为,司法强拆未能终结拆迁悲剧,行政强拆也并未真的彻底退场。,行政机关擅自强拆,是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而在各地如潮的改造和大拆大建过程中,。
另一方面,经过近十几年对强拆的规范,多少还是取得一些效果。比如,与以往相比,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有所提高,只不过,与之伴随也出现了程序形式主义化的倾向。
“法治进步的确需要时间,先进法治国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公正补偿、遵守正当程序的大方向一定要明确。”刘东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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