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新规旧制缺一不可

导读:网络订餐:新规旧制缺一不可

,家庭厨房没有法律界定,个人不支持甚至反对这种网络订餐方式。同时,他透露《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将出台,网上订餐记录必须要在线上保存6个月。

 

  网络电商的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目前,以与传统线下商业模式的关系来分类,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替代和竞争的关系,比如网店与实体店的关系;一种是延伸和拓展的关系,就是通过网络平台,为线下商业服务业提供服务,任何传统的经营领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都应属此类。比如网约车、网络送餐服务等。这后一种网络服务的好处显而易见,它不但没有对传统的商业服务业构成竞争和挑战,反倒对其提高服务效率、扩大服务范围、方便服务对象起到了如虎添翼的作用,正应了荀子那句话:“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所以,对这种新型的服务业态应该加大扶持和规范力度,以使传统商业与新型业态相得益彰。

 

  但是目前,恰恰是对于这后一种典型的“互联网+”的服务模式,与线上线下竞争型服务模式相比,相关的制度和管理甚至管理观念都更显滞后。对于这种“互联网+服务”的主体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说这就像开大型超市一样,对商家的资质要进行审查,对它提供的相关信息,也负有审查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它的合法性。其实这是对于相对传统的电商平台的责任界定。比如淘宝,就要对所有在这个平台上销售商品的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核管理,但是对线下商业的互联网+服务,是不是完全照搬这种责任界定模式,其实需要更细致地研究。因为所谓网络订餐,其负责的仅仅是消费者订餐之后“外卖”这个环节,这就像打车,出发地和目的地都是乘客决定的,如果乘客打车去商家购物,买到了假货,能否要求出租车司机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如果消费者网购到假货,是否应该要求快递公司也承担一定责任呢?毕竟,售货和送货不是一个概念;所“售”商品和所“送”商品不是一个概念。

 

  当然,这种互联网外卖服务既和传统的电商不同,又和单纯的快递不同,所以对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主体责任似乎既不应该像传统电商那样强,也不应该像快递公司那样弱。但无论如何界定,根本原则是清楚的,那就是既要有利于其健康发展,又要充分保证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食品安全,轻忽不得。说到这里,至少有两点是清楚的,第一,对于外卖平台,要保证在平台展示的商家必须是线下实体存在的商家,这是平台的责任,目前似不应过早放开,允许纯粹网上销售的餐饮商家存在;那么第二,,就并没有发生变化,。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