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媒公开素媛案罪犯长相 我国侵犯肖像权行为怎么界定?

导读:24日晚间,韩国媒体公开了“素媛案”凶犯赵斗淳长相。赵斗淳系韩国2008年性侵8岁女童致残元凶。前阵子因其将出狱但被评估再犯罪率极高,引韩国社会一阵哗然。为此,韩国政府去年年初出台“赵斗淳法”,该罪犯出狱后仍将被一对一监视。那么,像韩媒这种公开罪犯长相的,是否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界定?侵犯肖像权的处罚标准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4月24日晚间,韩国媒体首次公开了“素媛案”凶犯赵斗淳长相。

  赵斗淳在2008年将一名8岁女孩拽到厕所性侵而在韩国引发了轩然大波,虽然韩国民众要求严惩赵斗淳,。

  韩国政府在去年年初出台“赵斗淳法”并于上个月28日通过国会审议,已从3月21日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该法案,曾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在刑满出狱后将被继续一对一监视。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