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多名中学生被胁迫卖零食 强迫交易罪如何处罚?
当同学们都在听课的时候,阿豪(化名)却走神了。他满脑子都回响着"公司"老板阿古威胁的话:"谁要是不帮忙卖东西,就别想走出去这个门"。"完不成任务,小心剁你的手"。"我会用液压钳,把你的手指头,一根根钳掉"。4月24日,,。
城中村租房自行成立公司 哄骗附近学生帮忙卖零食
一天,在放学路上,13 岁的中学生阿豪被一名穿得花里胡哨、嘴里叼着根烟的小青年给截住了。"小子,你在这儿读书?"一看对方不好惹,阿豪老老实实地点了点头。"那正好给我们帮个忙。走,先去公司开个会。"小青年亲热地把胳膊搭在阿豪肩膀上,使劲往下一压,差点没把阿豪压到地上。阿豪只好乖乖地跟他走了,他看到所谓公司是城中村里的一套房子,连个牌子都没有,里面有十几个学生,好像都是这一带的学生。
在两名"小弟"的簇拥下,一个"老大"模样的人清清嗓子说:"同学们,我是阿古,公司的老板,请大家来呢,是想让你们加入公司,然后发挥在学校的优势,帮我们卖零食,大家一起发财。"阿古等人也是刚步入社会,他们自行宣布成立公司,从网上低价采购一些散装的肉干、果干等食品,然后分装成小袋零食销售。
为了迅速赚钱,他们把主意打到学生身上。"你们每个人,都要卖够一定数量,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用锤子锤手指。"阿古信手拿起锤子狠狠一敲,吓得学生们脸色一变。阿古满意地笑了笑,"当然,我们是很讲理的,你也可以自己掏钱把没卖掉的食品买下来,这也算完成任务。出去要是谁乱讲,哼哼,你懂得。"然后,有人宣读了一遍"管理制度",安排阿豪等逐个登记学校班级姓名电话住址等,加入公司的微信群,发了一塑料袋要卖的零食,就放他们走了。
小男生想要退出销售团队 遭"老大"西瓜刀架脖子威胁
下课了,教室一下子热闹起来。阿豪犹豫了一会儿,叫住前排的女生:"你能不能从我这儿买点零食?"这一天下来,阿豪豁出脸面,零零散散地竟然也卖了二十多包零食。放学后,不出意料地,阿豪又碰上了小青年。这是公司在他们学校设的"小队长",专管"销售任务"。他默默地交上今天的"收入",又领了明天的"任务"。公司的任务是一个礼拜要卖二百多包,这些零食品质差,定价高,很难卖出去。为了不被断手指,阿豪只好贴钱进去,很快就贴出了七八十元钱。
这天,微信群通知大家去公司"开会"。有个小男生壮着胆子开了口:"老板,我不想卖了,现在同学们都很烦我,不愿意理我了。"阿古阴阳怪气地说,"你们也这么想吗?"他环视一番,不少学生低下了头。"那让我们想一想",阿古操起一把西瓜刀,直接架在那个小男生的脖子上,用力一压。小男生惊恐地大叫起来。"叫什么,我用的是刀背",阿古笑着说:"你真的不想再卖了?""不想,不,不,我想卖",小男生语无伦次地回答说。
阿古放下西瓜刀,又拿起一根胶棍挥舞着:"如果谁想退出去,行,交 900 块钱走人。要不,就和阿达过过招,赢了也可以走。"阿达是公司的监工。,这下没人再敢说话了。
多名在校学生被胁迫销售零食 完不成任务被扇耳光
像阿豪这样被迫加入"公司"的,先后有多名未成年人,均为附近中学、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最终司法机关核实到的被害人至少有 15 名。遇到不愿意卖东西的学生,公司财务阿蔡就会说:"如果换监工来,到时候就不是让你们卖这个数了,就会给你们加量。"那些学生只好把货收下了。那些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又不愿意自己垫钱的学生,会被公司"惩罚"。有的学生被反剪双手,有的被扇耳光,有的被踢屁股,也有的学生交了 900 元,得以从"公司"退出。公司"开张"一个多月,这些学生被胁迫销售了食品 2000 多包,销售额达 35700 余元。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2018 年 4 月 13 日,3 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民警从窝点查获一批食品、五本账本及电脑、包装袋等作案工具。经过鉴定,这些零食均为不合格食品。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势力是深圳市检察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阿古等三名嫌疑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迫多名在校未成年人学生帮助其销售零食,且在零食无法销售出去时强迫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已查实的销售额达数万元,情节严重。
2018 年 12 月,,将阿古等三人送上了法庭。鉴于三人当庭认罪,,,并处罚金一万元。
办案检察官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深入推进,希望孩子们不要惧怕黑恶势力,勇敢地把涉黑涉恶行为告诉父母、老师和警察叔叔,寻求大人的帮助和法律的保护。对那些滋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黑手,司法机关一定会严惩不贷。"
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1、强买强卖商品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购买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或者在对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况下强迫要求达成交易行为。这种情况多发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交易中。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服务,指的是具有正规的营业性服务,比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等。对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这个“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营利性服务的工作,而不能是没从事此类服务的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这种情况是在投标或拍卖时多发的,一般是同是竞标人或竞拍者,但一方为了中标或中拍,而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放弃或者配合其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发的,常常体现为倚强凌弱,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参加经营活动,同样要求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此外,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虽然要求情节严重,但是其暴力程度比抢劫罪要轻,而且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交易,如果从来就没有交易的存在,而当场实施暴力强拿硬要,就不是强迫交易罪,而应构成抢劫罪了。
强迫交易罪如何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六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