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决冲突 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导读:立法解决冲突 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因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立法法》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这一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就不存在争议了。相反,需要进行修订的就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和统一。

  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首先要解决《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来讲,《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姻的规定只能是特殊规定。而按照一般法理,。也就是说,《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母婴保健法》的效力,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婚姻法》规定为准,而不适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点在《立法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按照这个规定,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一事,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在制定《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提交裁决的话,《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那问题就严重了。根据法制统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的第五条规定是有问题的,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应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要明确哪些病症不适合结婚。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中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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