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伪造矿难杀11人被枪决 故意杀人罪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近日,山西省临汾中院一则布告显示:4月12日,对彭万军、郭德靖、王洪林、张元美、白元贵、刘学军6名死刑罪犯执行了枪决。
彭万军,生于1979年12月25日;郭德靖,生于1980年1月23日;王洪林,生于1979年7月5日;白元贵,生于1972年4月15日;上述5人都是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刘学军,生于1975年4月10日,也是5名汉中人的略阳县老乡。
这6位农民从2007年初开始,到2014年11月,分别结伙共谋,骗人用亲人身份进矿工作,再以杀人方式伪造矿难事故,之后冒用亲人身份向矿方骗取赔偿金,连续作案12起,致11人死亡,1人轻伤,骗得赔偿金310余万元。
根据布告,临汾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万军、郭德靖、王洪林、张元美、白元贵、刘学军死刑。6名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6名罪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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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
一般理解,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
1、长期横行霸道、作恶乡里的,如村霸、路霸杀人等;
2、为逃避履行义务,故意杀死权利人的;
3、犯罪集团或团伙杀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
4、出于狭隘心理,为泄愤、嫉妒、报复他人,消除对手而杀人的;
5、栽赃、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的;
6、为毁灭罪证杀人的;
7、劫掠财物,图财害命杀人的;
8、因歼情杀人的;
9、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如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溺水、沉井等;
10、残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
11、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或以其他方法将尸体销毁的;
12、杀死多人的,此处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极度狂妄,在特定场合杀人的,如在会议过程中,故意杀人等;
14、多次故意杀人的,此处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杀死孕妇的;
16、故意杀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严重后果的;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杀害社会活动人士、科学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杀害外国人,同样的情况,;
19、杀害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在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的形势下,杀害弱势群体成员,;
20、故意杀人行为涉及某段时期特殊形势,如顶风作案的;
21、故意杀人行为触及民愤,民愤极大的;
22、其他情况。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