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法定刑罚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