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贷款致信用受损 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近日,,原告左某通过法律武器,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2014年11月下旬,原告左某到银行申请贷款,被告知其有不良贷款记录,银行不能向其发放贷款。事后,左某向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2004年10月10日,某银行向其发放了两笔农户贷款,金额分别为2500元和4700元,贷款到期日均为2005年10月10日,账户状态显示逾期。然而,左某并没有向该银行申请过农户贷款,并对这两笔贷款毫不知情。随后,原告左某多次与该银行沟通,要求删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但银行一直未解决,,要求银行立即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删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银行疏于审查,在原告没有向其贷款的情况下错误地在原告的征信记录中录入不良记录,侵犯了左某的名誉权,并直接导致左某无法申请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双方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该银行自愿消除左某的不良记录,并合理补偿左某的损失,左某也自愿撤回起诉。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