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冒名贷款?
“冒名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做假”性质的“冒名贷款”。在一些基层社,每年都面临大量的贷款本息回收任务,一些基层社通过正常途径完不成回收任务,就采用“冒名贷款”的形式,虚构借款人,并完善虚假手续。由于虚增的贷款人不存在“欠贷不还”的问题,待到贷款到期便可全额收回,既不冒风险,也不费口舌。至于贷款产生的利息,也有信用社变相支出。这种“冒名贷款”一般是社主任和信贷员均参与做假,目的就是完成上级社分配的回收任务。二是给死去的人或者没有贷款的人贷款。由于人死了,其贷款就可划归呆帐进行核销。一些信贷员或者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就钻这一空子,把大量虚增的贷款以死者的名义完善借贷手续,资金直接入自己腰包,供自己挥霍。还有一些人为了套取资金,给一些根本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的人虚增贷款,然后自己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这些信贷员或者不法分子一般对农村比较熟悉,专门假冒死者或长期出门打工的人下手。遇到上级或者上级社检查,就以人死了或者贷款人不在家为由推脱。三是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就是以他人之名为借款人,本人为借款担保人或保证人,借来的贷款为本人支配和使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个解释上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