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及构成
侵权
从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从立法原则可以推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行政侵权的重要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之外。确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责任体系。如果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话,就会出现有违法行为,而无有力监督;有实际损害,而无有效救济的现象。如果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外,无异于纵容行政主体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职责。
但《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其立法上的疏漏,当然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而且包括其不作为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止,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基本区别在于,其不具有行为的实在性。从某种角度说,行政不作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追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关于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在于:由于行政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行政作为的侵权首先要认定行政作为的违法性质;而行政不作为只有违法一种情况,因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只要确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而没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
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第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第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失无法得到其他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构成
人们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将“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分别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两个要件,似乎属于同义重复。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
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害,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认定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才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才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第四,应当具有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法律规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如果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就不会有行政不作为。在这一点上,违法的不作为与违法的作为是一致的。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