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导读: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认识这一制度,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予以完善,就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兼具实体、程序双重属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它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演变而来,是为落实“坦白从宽”政策所作的制度安排。虽然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对应的文字概念,但却具有相关的条文依据和程序设置。

  例如,在实体法中,《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程序法中,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简易程序”,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和解程序”),以及自201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其适用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本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并真诚悔罪;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并以实际行动履行法律义务,包括退缴赃款赃物、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而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程序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予以不起诉。这其中,认罪是前提,认罚是关键,从宽是结果,三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共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