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交强险能否拒赔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王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向永康路方向沿草金路往武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口时,遇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草金路准备左转,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车物损坏。事故车辆车主为龙某,已对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商业险和交强险。经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确定王某和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的亲属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要求王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向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一方的保险公司提出,因王某系醉酒驾驶,故根据保险条例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全案拒赔。
审理结果:
,确认了王某醉酒驾驶的事实。根据王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及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立法精神,认为交强险范围内部能免于赔偿。
律师意见:
首先,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应当属于有限赔付,而非无限赔付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要收到保险限额、保险情况、被保险人是否发生免责情形等情况的限制。故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仅仅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是所有涉及保险公司拒赔案件中原告的抗辩理由。所有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并不等于无效条款,在保险公司举证证明确实进行了告知并经过了确认的情况下,格式条款就属于有效条款,应当依约执行。本案中,醉酒驾驶的情形在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属于免责情形,故此点免责理由是当然成立的。
再次,醉酒驾驶免责的范围是什么?仅仅是商业险免责还是交强险也免责?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弱者,是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赔偿保障,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并不划分事故责任,故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即使醉酒,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但有权追偿的情况。
综上,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律师认为,按照此处理惯例,若原告诉请金额并未超出交强险范围,交强险范围内又不划分责任,那么原告的诉请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在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且肇事司机醉驾的情况下,全部后果由保险公司买单,无疑也是违反道交法及相关道路交通规则的立法原意。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