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震”视频外泄 为何又是辅警惹祸
近日,网传一段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视频;,服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并将拍录并外泄“车震”视频的辅警王某某依法拘留。
停在国道边的轿车是个私密空间。当事男女中一人已婚,但婚内出轨是私德问题,不是违法问题。巡特警大队人员无权拍录“车震”视频,更遑论将视频外泄,在邯郸市范围造成病毒式传播,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王某某拍录并外泄“车震”视频,引起韩某自杀的严重后果,这一行为,已涉嫌三罪。一是,,导致一人自杀身亡,;二是,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造成大范围传播,以致屈辱难抑之下韩某自杀身亡,涉嫌侮辱罪;三是,外泄“车震”视频涉及淫秽内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同一行为涉及三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当取其中处罚最重者适用。
侮辱罪通常是自诉案,但引起当事人自杀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则例外,应由检察机关直接查处提起公诉。。,应对处置还算得当。
其实,类似事件此前已有发生。去年12月14日,山东枣庄市薛城区巡特警大队4名辅警粗暴执法“车震男女”,并拍录视频上传朋友圈。当事女子羞愧难当,,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泄露隐私侮辱他人,被依法治安拘留。
道德的归于道德,法律的归于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在这最低限度之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则以当事人的自律和社会舆论来调节;毋须巡特警大队人员越俎代庖。巡特警大队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法,恪守法定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侵犯当事人权益。可是,这些辅警人员,却是戴着道德眼镜巡逻盘查,淆乱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对当事人施加道德暴力,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众所周知,辅警只有辅助执法权,而无独立执法权。早在2006年,,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独立从事执法活动;,第4条依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第31条也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而在枣庄市“车震”视频外泄事件中,4名辅警违规独立执法。在馆陶县“车震”视频外泄致人自杀事件中,视频显示有“多个身穿制式警服的人拍摄”——辅警着装已违规;;那么,仍有必要追问:王某某拍录“车震”视频时,有无正式民警在场?如有,为何不制止?是否负有纵容的玩忽职守责任?如无,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管理失职,依然负有渎职责任?
拍录“车震”视频并外泄,为何又是辅警惹祸?辅警,不能成为逸出法纪管理、侵犯民众权利的脱缰野马。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