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催债为名实施非法拘禁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导读:据报道,10名不法分子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在催债过程中实施“软暴力”及非法拘禁行为。日前,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陈某、何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十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那么,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套路贷都有哪些类型?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问题,欢迎阅读。

  据报道,10名不法分子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在催债过程中实施“软暴力”及非法拘禁行为。日前,,、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陈某、,各并处罚金。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何某纠集莫某等8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两处房屋,对外以“众鑫贷款公司”(未经工商注册)名义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高借款、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软硬兼施恶意讨债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形成了以陈某、何某为首要分子,莫某、刘某为重要成员,其余6人为组织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检察官介绍,2017年10月,被害人黄小明(化名)与“众鑫贷款公司”人员陈某签订了金额为3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收到3万元的银行转账,此过程被录像拍照。陈某当场以手续费为由哄骗黄小明返款,因此造成黄小明借到3万元的假象,黄小明实际到手8000元。2017年11月7日,陈某邀约4名同伙向黄小明索债并将黄小明带至公司、网吧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与家人联系,对其家人进行电话骚扰,威胁其家人拿1.5万元“赎人”。黄小明被非法拘禁27小时。次日,其家人“还款”1.5万元后才将黄小明带走。

  为有效打击“套路贷”犯罪,,与公安机关会商案情,明确侦查、审讯方向,积极引导侦查取证。2019年1月16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对陈某等10人依法提起公诉。3月12日至13日,该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4月29日,,,各并处罚金。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被害人多为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有消费需求却缺乏经济来源,遇到不法分子别有用心的设计容易被“套路”。检察官提醒家庭、学校和社会相关部门,应给大学生补上理性、客观的消费观念课。同时,如果遭遇“套路贷”,应保存好证据,。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套路贷的量刑标准依据诈骗的金额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套路贷都有哪些类型?

  一是“房贷”

  套路贷团伙盯上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名下的房产,会通过虚增债务的方式,让受害人将房产作为抵押,最后以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占有受害人的房产。

  二是“车贷”

  套路贷团伙往往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之后再以超期、违约等理由,强行扣车、拖车。

  车贷中还有一种被嫌疑人内部成为“吃快餐”的套路,即签订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就制造违约借口,单方认定违约,随后扣押车辆,通过所谓的协商、谈判、调解等手段敲诈受害人。

  三是伪装成普通“民间借贷”

  套路贷团伙的目的是占有受害人的现金、存款等财产,在确认从被害人处有利可图后,嫌疑人会以一张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诱饵,受害人签订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