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伴娘文化下的“替酒鬼”负责?
伴娘杨某在婚礼上的场景,在国内很多地方司空见惯。把伴郎伴娘、新郎新娘,甚至参加婚礼的客人用酒灌倒灌翻,已成了某些人的一种集体认同的乐趣。婚礼是这样,过年过节是这样,有些地方上下级与同事聚在一起也是这样。这是酒文化么?这种喝酒的方式还有文化么?实在是玷污了“文化”二字。它只能表明,在酒席上,尤其是在婚礼的酒席上,今天的很多中国人,身子已经进入了物质丰富的时代,但脑子还停留在落后的糟粕之中。
这场悲剧,按照法律的走向,可能伴娘本人得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她作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她必须对自身负起主要责任。这样的法律设计,我以为,是有缺陷的。
原因在于,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这样低俗落后的糟粕文化中,她实际上无能为力。在一些地方,原本就是把做伴娘伴郎,当成“替酒鬼”来看待的——既然你做了伴郎伴娘,逼你喝酒就是天经地义。这种让别人拿生命来喝酒的强制性,实际上是丛林法则,它本身应该属于法治规范的范畴。很多国人却将这种玩生命的游戏、带有强制的规则,当成了“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的人际关系考验;将“女人不醉,男人没机会”,当成了周边人群在一些特定场合的相互意会。
这不是文化,是法律设计的一块空白。所以,在这场悲剧当中,我们不能把教训的账,很大一部分记在伴娘这个个体身上,而是应该记在现场劝酒者、起哄者身上,记在法律设计的缺陷身上。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