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破获走私高鼻羚羊角案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

导读: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5.11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走私价值704万元人民币的88根高鼻羚羊角,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那么,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5·11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走私价值704万元人民币的88根高鼻羚羊角,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涉案被扣押的高鼻羚羊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局长毕世方介绍,2018年初,缉私分局警员通过排查,发现闫某多次抵近中俄边境管制铁路线路区域,存在重大走私犯罪嫌疑,缉私分局高度重视该线索,并加强与边防检查部门执法合作。2018年5月11日,在闫某由边境管制区域驾车返回途中,将其截获,当场查获疑似羚羊角88根。

  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侦查审讯、调查取证。经查,闫某与俄罗斯格罗捷科沃铁路部门某维护工人通谋,由这名俄罗斯工人利用工作便利将羚羊角放置在双方约定的中俄边境铁路线路地点,再由闫某带回境内。据鉴定,这批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角,而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据了解,闫某通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以绕关的方式向境内走私高鼻羚羊角,,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绥芬河海关关长赵城臣表示,下一步,绥芬河海关将继续发挥缉私部门打私主力军作用,加强与口岸各单位部门的联系配合,全力开展好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9”联合专项行动,对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犯罪“零容忍”,持续高压严打,。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法条文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