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定书范本
崔X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2009)安刑终字第114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于二○○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崔X驾驶低速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X处时与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韩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崔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X对其开自卸货车在107国道行驶时,将二被害人撞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某去弹棉花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4、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尸体检验结论为,二被害人均系机动车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5、,崔X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
原审被告人崔X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崔X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两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