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副调研员性侵少女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据5月28日报道,吉林长春一名年近六旬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两年多时间内,以金钱为诱饵,多次猥亵并强奸未成年少女,还致使女孩怀孕并引产,而最初事发时被害少女仅12岁。
2018年11月19日,,处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处刑5年,。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6日,:撤销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了解到,被告人付国华,1956年7月出生,此前任长春市朝阳沟强制隔离戒毒所副调研员。经查,付国华与被害人张某这段畸形关系,持续了两年多。张某出生于2003年,事发时刚满12周岁。
经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付国华以金钱为诱饵,在宽城区某小区附近及高架桥下等地,多次对女孩张某进行猥亵;
2016年8月,付国华与张某发生性关系。2017年5月至6月期间,付国华又在上述地点及其家中,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7年11月19日,怀孕5个月的张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中期妊娠。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
,原审判决认定付国华犯猥亵儿童罪、犯强奸罪两项罪名均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付国华利用被害人的年幼无知,多次实施强奸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怀孕的严重后果,应当对付国华的强奸罪在十年以上量刑。
检方还认为,付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予严惩。
,,没有对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也没有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适用法律,导致两罪量刑均畸轻。
2019年3月6日,: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判处付国华犯猥亵儿童罪,;犯强奸罪,,。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1、区别就在于是否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3、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4、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5、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6、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儿童罪如何判?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 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强奸罪如何判?
1、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族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量刑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清洁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一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