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
国家对酒的生产和消费等有关行为的约束禁止。它属于酒政的一部分内容。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禁酒政策的出台常与饮酒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相关。就中国历史而论,禁酒政策亦可谓源远流长。2012年12月,,,《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
禁酒目的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控制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减少粮食的消耗,备战备荒。这是历代历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沉湎于酒,伤德败性,引来杀身之祸,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议论朝政。这点主要针对统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饮,在古代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闹事。
由于酒特有的引诱力,一些贵族们沉湎于酒,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统治者从维护本身的利益出发,不得不采取禁酒措施。
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 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政策介绍
,曾规定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酒的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的行政管理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事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这就造成了我国酒类产销管理体制的分散,再加上有关的法规、规章不健全,酒的生产企业除了轻工企业外,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商业部门等都可进行酒类的生产;在流通领域,原先制定的由商业部门负责收购,批发的机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国家对酒的产销无法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
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三点意见
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
暂不定论专卖问题
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根据“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
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 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1991年第三季度,、,,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
设置国家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全国酒类产销管理。
,省级酒类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授权设置管理机构。
以现有的商业部门的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为基础来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或建立全国酒业总公司,对全国酒类商品实行产供销统一协调管理。,考虑到各地现实和立法后能切实可行,,,,。并规定了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的主要职责。
酒类生产发展管理方面突出了国家计划对酒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
酒类的生产发展由轻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列入国家产品计划的酒类产品,其年度和长远规划指标,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凡限额以上项目, 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工业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下计委会同同级酒类生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轻工业部备案。
禁止个体工商户以营利为目的酿造、配制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 才可从事酒类生产,并规定了企业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