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
近日,武侠圈发生了一件大事,事件波及到广大网络文学圈:10月11日,年近93岁的武侠大师金庸一纸诉状,将39岁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
金庸称江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起诉江南连同三家出版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间的少年》和金庸有啥关系呢?看完故事梗概你就明白了。《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大学生活,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早上要跑圈儿,初进校门的时候要扫舞盲,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
可见,《此间的少年》借用了大量金庸武侠小说里的人物角色,对故事情节进行了再度创作。
金庸对媒体说:“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他称,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因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因此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港币。
江南当晚发微博声明,《此间》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虽然已经停止,但是当年推出的众多版本已是既成事实。2002年《此间》初版, 2004年推出第二个版本。2005年,金庸发声表示不满。此后,该书继续出版,这部小说影视版权最终被华策拿下,今年华策影业的“梦+1”计划发布会上,《此间的少年》电影项目在列,导演和编剧为陈宇。
同人作品原作者权益谁来保护?著作权法出现漏洞
这里涉及到一个文学术语——同人小说(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近年来,伴随体育人物、娱乐人物、,同人小说当中的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
二次创作借用原作的故事情节,这种情况是否侵犯著作权,法律有明确规定,缺一不可:看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看作品是否有独创性、看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看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
但是如果同人小说仅仅是借用原作的人物角色,并没有大量借用原作的表达,此时,同人作品与原作已有了差别,在表达上也无实质性相似之处,此类同人小说实际上已具有很高的独创性。
对于同人作品究竟是属于对他人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还是合理使用,目前在业内并未形成共识,而一般的同人作品作者,对于同人作品是否合法也持有一种较模糊的心态。
江南在他的微博声明中也提到当初出版时的心态:最早出版的时候,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此间的少年》的出版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里面也有金庸的功劳啊。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且不管有没有抄袭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有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我不认为当年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没有《此间》,就没有江南。”
《此间》的成功正是利用了法律的这块灰色地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对待呢?单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在以往案例中,比较出名的应该是钱钟书的《围城》与作家鲁兆明的《围城之后》,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之后,鲁兆明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
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依据以往判例的法律精神对当下案件进行裁决),而是依据法律白纸黑字的规定,而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规定是模糊的,所以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原著作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非商业化的同人小说有其合理性,有的作家容忍或鼓励
目前,同人小说的创作群体大部分都是出于对原作喜爱的“粉丝”,他们对小说中的角色进行再创造,初衷是表达粉丝对于原作的爱,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自娱自乐。作为非商业的同人小说,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值得鼓励。
当创作者撷取小说、电影、动漫中喜爱的角色加以创作时,其对原作的理解程度往往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好的同人小说创作既需要创作者对作品的狂热和细心,更需要其创意和才气。这种模仿难道不是最高形式的致敬?
正如有一些媒体学者认为,同人创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网络交流和文化创造行为,体现了受众在大众传播环境中的地位变迁——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到主动的文化创造者,更进一步体现了普通大众对文化权利的追求。
而这种大规模的创作客观上也推动了原作在市场上的畅销。很多同人作品在开头都会注明引用的原著作品名和作者。对于同人小说的读者来说,如果他们对其中的角色产生兴趣,则会去翻阅、观看最原始的文本也就是原作,另外,同人创作也是凝集原作粉丝向心力的重要方式,许多知名电影和动漫比如《星际迷航》、《灌篮高手》、《圣斗士星矢》等正是凭借着影迷和书迷的长期支持才能历久不衰,当著作权人对于非商业化的同人创作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著作权人在经济上却会无形受益。
因此,许多原作者都默许或容忍这种利用或改编自己作品的行为,比如罗琳就曾对其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表示“受宠若惊”。当今欧美火热的青少年系列小说《暮光之城》的作者斯蒂芬妮?梅耶也在她的网站上专门提供了一个同人小说“fanfiction”的入口链接。
国内也有一些原著作者并不在意甚至鼓励同人小说的写作,如电视剧《逆水寒》播出后,影迷们创作了很多同人小说,小说原作者及电视剧制片方不仅没有禁止这种行为,还授权南京出版社将部分同人小说编辑为《<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公开出版。当然更多的原著作者是因为没有精力应付大量充斥于网络的同人小说,采取了一种无奈的容忍态度。
商业化的同人小说侵权,需要完善法律
同人小说的创作也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家。同人小说中的人物、剧情大纲等均借用自原作,降低了写作的门槛,很多作者由最初的同人小说的创作积累了经验,从而走上原创的道路。这可以算是为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而使用原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同人小说可以算作是人类走向创新的必经之路——对前人成果的模仿和分析。脑力创作不可避免地借鉴前人的成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因此,不能一味地抹杀同人小说的存在。
但是一旦出现同人小说的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的时候,作家们的“默许”和“容忍”也就随之消失。因此如果真正要壮大同人小说的市场,应该正视这种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著作权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对于商业化的同人小说,原著作者也可以另辟蹊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将作品中的虚构角色注册为商标,从而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只要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了这种商标并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即会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是的,你没法否认出版物也是商品!
另一途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作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获得较大的市场知名度而不当搭乘原著的影响力,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倘若游戏研发公司在作品中利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并且在对外营销时大力宣传“金庸作品改编”“与金庸合作开发”等,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作家毕竟不是商人,不能要求他们用商人的思维去对待自己的作品。而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产权的基本法,应该为此类纠纷提供基本依据。而这方面法律完善,也有利于网络创作的繁荣。
据“东宋”世界(Sunasty,音译宋纳思地)的创立者李逾求称,“同人创作立法完善,权责明晰后,以世界为核心的创作将会受到更多关注,此时在同一个世界下的创作,不仅提供作者以同人创作的便利和乐趣,同时,在出版、影视、游戏、动漫等领域产生的版权合作,将令创作者产生巨大的收益,形成链条,在同一世界下的创作,将兼具原创和同人创作的优势,成为一种更‘高级’的创作。中国的‘漫威’,很可能在未来5~10年得以形成。”
结语
同人小说最初是源于粉丝对原著的热爱,借用原著素材进行创作改编,用于自娱自乐,但是一旦用于商业目的,就是利用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进行谋利,对于原著作者肯定是不公平的,这方面立法仍需完善。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