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

导读: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

  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抄袭庄羽作品《圈里圈外》成立,要求其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赔偿庄羽精神损失费1万元。庄羽代理律师邢凤华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精神损失在国内比较少,具有特殊意义。

  增加精神赔偿具特殊意义

  昨日上午的宣判现场,郭敬明并未出现,庄羽则和其律师一起来到高院。判决书中维持了一中院的4项判决,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此外,终审判决书中增加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的内容。

  对于这场前后耗时2年半的官司,庄羽表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她说开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对方停止侵权,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至于赔偿金额等并不那么重要。庄羽的代理律师邢凤华认为对精神损失的判决具有特殊意义,带有创造性,不过金额判定低了一些。他说,由于侵权时间较长,因此被告获利应该比较大,而要求精神赔偿带有很大象征性,虽然数额不大,却有示范作用。

  郭敬明不表态

  记者打通郭敬明电话,他表示尚不清楚判决内容,称自己正在开会不方便接受采访。郭敬明代理律师吴名有认为终审判决对侵权比例没有明确说明。他认为,著作侵权范围太宽,故事情节等内容很难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不排除会想到一起去的可能。对于著作权中精神损失的判定,吴名有认为对于精神损失的判断很难有一个具体界线,在审判中不易判断裁决。而对于赔偿金额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方面各自承担比例的问题,吴名有称还需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协商确定。

  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的刘兴成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案情21万元的赔偿金额偏少,而在著作权案件中加入精神赔偿比较少见。

  ■案件回放

  2003年12月,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构思、故事线索等,甚至照搬了《圈》的片断以及部分语句,为此,庄羽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2004年12月,一中院做出判决,认定《梦》中剽窃了《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相同或者相似,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一书。双方不服判决,相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