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是否考虑过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反映贾敬龙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
贾敬龙预谋作案并精心策划,有备而为,作案动机和报复对象明确,有意选择特定作案时间、作案地点,被抓后对犯罪起因、作案过程等供述详细,对作案后果认识充分,反映出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贾敬龙在归案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结束前,其本人及其家属以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贾敬龙患有精神病,或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提审贾敬龙时,贾敬龙回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故贾敬龙属精神正常,无须进行精神病鉴定。
综上,被告人贾敬龙经预谋,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无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一、,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贾敬龙依法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