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是否违反《慈善法》?专家:无明显过错但过程可更完善
近日,一条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了不少人的朋友圈。文中,作者罗尔称女儿罗一笑身患白血病住进重症监护室。在另一篇文章《我承认,我被钱砸晕了头》一文中,作者表示自己和一家公司商定,自己写的文章读者转发一次,该公司便给女儿一块钱,文章同时开设赞赏功能,赞赏金全部归女儿。今天,事件发生反转,有网友曝出罗尔家中有三套房。对此,罗尔在接受采访时承认,自己确实有3套房,其通过个人公众号“打赏”、私人捐助以及上述公司募捐得到的捐款已经足够支付医疗费用,目前已关闭捐助渠道。
今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开始实施。罗尔“卖文救女”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在慈善法的规定范围之内?事件“反转”后,应该如何看待事件本身和网友质疑?罗尔对于治疗之外的捐款是否有处置权?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慈善法的相关专家学者。
个人救助行为法律不禁止 没有明显过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在慈善法实施之后,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十分典型,“这是一个家庭的求助行为,带有一定的募款性质,但是是为自己而非别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应禁止,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好管。”
按照《慈善法》规定,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但法律对个人的求助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王振耀称,网络募捐中为别人募捐,是公共募捐行为,是慈善法要管理的内容,这与个人求助的区别在于是否只为自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也同意这一观点,认为罗尔此举属个人救助行为,法律没有禁止,一般意义上来讲没有问题。
“但是这跟日常的个人救助不同的是,他没有直接向你救助、让你捐款,而是让你转发,把个人救助行为和商业组织的营销行为联系在一起了”,刘培峰称,对于这种商业组织通过慈善来营销的行为,目前来看慈善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且商业组织信守承诺,也是没有问题的。
刘培峰特别向记者强调,商业组织的介入让原本“面对面”式的救助关系变得更显复杂,但是公众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进行判断的义务。
专家称此事求助过程可以更加完善
据媒体跟进报道,罗尔在接受采访时承认自己有3套房,女儿罗一笑的治疗费用在9月和10月医保差不多报销70%以上,自己大概支付2万块钱左右。对于这一“反转”,当初不少在朋友圈转发的朋友并不买账。
对此刘培峰称,此事从第一个层面上来说,罗尔个人求助和商业组织的营销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显问题,第二个层面上可以探讨的是,今后此类的求助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或平台来进行,“我认为一个白血病的孩子需要救助和有3套房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即使有3套房也存在是否能迅速变现的问题,对于个人救助不应该一棍子打死。”
王振耀向记者表示,,方向并没有错,只是中间过程可以更加完善。
“过去个人的求助是面对面的、直接的,但是自媒体时代,事件扩散的范围更大,当超出一定的可控范围时当事人也应该尽可能地提供更多更多信息供人判断”,刘培峰对此表示。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于已经超出治疗费用的捐款,罗尔有没有处置权?上述两位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理论上讲捐赠之后,罗尔作为被捐助对象的监护人有权处理,关于处理的方式,慈善法中提及了“近似性原则”,即可以用于与捐款目的相类似的机构或者活动。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