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患癌女教师之死文学院真的该负全责吗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因罹患癌症被校方开除的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注意。
英年早逝的32岁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教师刘伶利,因患癌治疗期间不能正常上班,被学校冷漠对待,并借故以旷工开除。2015年,从3月底到10月底,,均认定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无效。2016年8月14日,刘伶俐因癌症并发心脏病,离开人世。 事件被曝光、调查后,舆论哗然,社会各界纷纷谴责学院的行为。
8月22日中午,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相关人员来到了刘伶俐的家中,并带来了三份迟到的文件,,恢复刘伶利的劳动关系;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三是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次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等人23日下午两点多来到了患癌去世女教师刘伶利的家中,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 随后,校方与刘伶利老师家属对补偿问题具体商谈,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中包括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
到此,,经媒体的监督报道,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最终执行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家属损失,事件尘埃落定。
焦点一:员工患重病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在医疗期届满后,并且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从新闻报道的时间点来看,刘伶利是在校方知晓其病情的5日后,也就是2015年1月19日被学校以连续旷工开除;而刘伶利首次住院时间是2014年7月23日,在赴北京治疗期间向学校请假半年,病假的截止时间在2015年1月22日之后。在此期间,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学校就算想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不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要说校方还拖欠病假期间的工资、社保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
正是基于校方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原因,,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焦点二:?
是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类别的劳动纠纷,,。不在受理范围内的社保争议,,有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焦点三: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简单的说,医疗期是病患劳动者的保护神。法律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有法定标准。
医疗期问题是此次刘伶利事件中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法律,刘伶利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只要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三个月,校方即可在支付劳动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