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交通事故不是交通事故?
,原本正在倒车进入车位的中国业主,忽然被后方出现的一辆尾号为京QC2560的黑色奔驰R级车抢了位置,而车主是一名外籍男子。
中国业主下车与其理论,对方则高声回答:“I am in China one year already.The first thing I learned here is:All you Chinese are bastard.(我来到中国一年了。到这里我明白的第一件事就是你们中国人多是杂种(狗娘)养的)!”
周围人听闻后很气愤,围住该男子与其理论,却遭到该外籍男子用辣椒水喷雾剂的攻击,有一名中国业主眼睛受伤,有消息称其“眼化学烧伤,角膜损伤”。
从法律上说,这只是一起很小的治安事件,事后涉事双方也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这里有一个很小的细节很少有人注意,如果双方是在小区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处理?毕竟这不是人们熟知的公共交通道路。实际上,即使是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种情况的交通事故时,也是时有困惑的。
第一种观点:小区内道路是公共道路,小区道路内通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种观点: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列举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道路为道路,;未涉嫌犯罪的,按侵权纠纷调解处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居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处置处理。理由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以上两条我们可以推出一个结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列举小区道路的道路范畴,但该明确了道路的本质属性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是社会机动车和公众通行的场所,其根本属性是通行使用的公共性和安全性,即安全的公共性;小区道路供所有居民平等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而且,实际上,小区内的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危害的同样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此类警情理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在逻辑上无懈可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如果此次辱华事件中如果又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都是要由交警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