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温度的判决:养父母赢了亲父母
案例: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才两个多月的女婴崔英(化名)送给了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崔英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请求确认崔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判决:
鉴于崔英的意愿,不愿意离开养父母的家庭,亦拒绝做亲子鉴定。经过两审,近日江苏省南通,驳回了原告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如果从法律条文上看是争议不大的,争议焦点是崔某夫妇是否具有收养崔英的法定条件。按现有的收养法,其收养条件十分严格,崔某夫妇很有可能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但崔英和崔某夫妇生活了19年,19年的深厚感情在法律面前该如何审判?请阅读下面内容。
(一)收养崔英的法定条件
依据收养法规定,如果要收养崔英,崔某夫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而马某夫妇和崔某夫妇之间的送养过程,是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所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法条方面,法官是会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某夫妇败诉的。
(二)崔英的个人意愿
带有孩子因素的家庭纠纷问题,,这也是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如果崔英年龄很小,认知能力不足,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时,那很可能会判给亲生父母。但本案中,崔英已经是成年人,并且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养父母。这种情感上的联系是法律无法割裂的。法律是有温度,有人之常情的。如果违背崔英的个人意愿,刻板的遵循法条进行审判,那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的。
仔细思考一下,,要一起共同生活。那这样的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割裂亲情。即使判决了,在崔英不愿意离开养父母的意愿下,她会执行吗?无法执行的判决,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三)亲子鉴定来确认亲子关系
上文,只涉及到崔某夫妇和崔英。那马某夫妇又存在什么法律问题?马某夫妇如果想和崔英恢复亲子关系,那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拿出亲子关系的证据。虽然在客观上,马某夫妇、崔某夫妇、崔英这三方在内心深处是明白存在送养行为的,,明摆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证明亲子关系:一是出生证,二是亲子鉴定。由于崔英的出生证被遗失,现在只剩亲子鉴定了。
用来司法证明的亲子鉴定,不是随便就可以做的。首先未成年人做亲子鉴定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成年人做亲子鉴定必须尊重其个人意愿。从最高法的解释看,亲子鉴定是涉及隐私权、人格权、家庭稳定、子女意愿、成长环境等多重性因素。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也无权强制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本案里,崔英成年且拒绝亲子鉴定,马某夫妇就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
(四)无犯罪行为
从案情上看,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多月的崔英送给崔某夫妇抚养,并且将崔英被抚养成人,崔英与崔某夫妇具有深厚的感情。此过程,无拐卖、无虐待、无伤害等犯罪行为。从法律链条上看,也只存在一处问题,就是收养程序不合法。但一个有温度的判决,要体现情理法的一致性。在审判犯罪面前程序问题是一座大山,但在亲情感情面前,程序问题要体现出温度。法无外乎人情,司法的温度是对人情与人性极好的呵护。
综上所述,虽然崔某夫妇不符合收养程序,但马某夫妇无法拿出亲子鉴定的证据、崔某夫妇抚养过程无犯罪行为、崔英个人意愿不离开养父母等多方考虑,最终判决驳回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一个真正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好判决,需要服众人之心,需要兼顾情理与法理。如果司法只会自我陶醉,刻板使用法条,那么人民群众将会对司法缺乏敬畏。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才两个多月的女婴崔英(化名)送给了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崔英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请求确认崔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判决:
鉴于崔英的意愿,不愿意离开养父母的家庭,亦拒绝做亲子鉴定。经过两审,近日江苏省南通,驳回了原告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如果从法律条文上看是争议不大的,争议焦点是崔某夫妇是否具有收养崔英的法定条件。按现有的收养法,其收养条件十分严格,崔某夫妇很有可能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但崔英和崔某夫妇生活了19年,19年的深厚感情在法律面前该如何审判?请阅读下面内容。
(一)收养崔英的法定条件
依据收养法规定,如果要收养崔英,崔某夫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而马某夫妇和崔某夫妇之间的送养过程,是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所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法条方面,法官是会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某夫妇败诉的。
(二)崔英的个人意愿
带有孩子因素的家庭纠纷问题,,这也是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如果崔英年龄很小,认知能力不足,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时,那很可能会判给亲生父母。但本案中,崔英已经是成年人,并且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养父母。这种情感上的联系是法律无法割裂的。法律是有温度,有人之常情的。如果违背崔英的个人意愿,刻板的遵循法条进行审判,那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的。
仔细思考一下,,要一起共同生活。那这样的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割裂亲情。即使判决了,在崔英不愿意离开养父母的意愿下,她会执行吗?无法执行的判决,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三)亲子鉴定来确认亲子关系
上文,只涉及到崔某夫妇和崔英。那马某夫妇又存在什么法律问题?马某夫妇如果想和崔英恢复亲子关系,那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拿出亲子关系的证据。虽然在客观上,马某夫妇、崔某夫妇、崔英这三方在内心深处是明白存在送养行为的,,明摆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证明亲子关系:一是出生证,二是亲子鉴定。由于崔英的出生证被遗失,现在只剩亲子鉴定了。
用来司法证明的亲子鉴定,不是随便就可以做的。首先未成年人做亲子鉴定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成年人做亲子鉴定必须尊重其个人意愿。从最高法的解释看,亲子鉴定是涉及隐私权、人格权、家庭稳定、子女意愿、成长环境等多重性因素。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也无权强制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本案里,崔英成年且拒绝亲子鉴定,马某夫妇就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
(四)无犯罪行为
从案情上看,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多月的崔英送给崔某夫妇抚养,并且将崔英被抚养成人,崔英与崔某夫妇具有深厚的感情。此过程,无拐卖、无虐待、无伤害等犯罪行为。从法律链条上看,也只存在一处问题,就是收养程序不合法。但一个有温度的判决,要体现情理法的一致性。在审判犯罪面前程序问题是一座大山,但在亲情感情面前,程序问题要体现出温度。法无外乎人情,司法的温度是对人情与人性极好的呵护。
综上所述,虽然崔某夫妇不符合收养程序,但马某夫妇无法拿出亲子鉴定的证据、崔某夫妇抚养过程无犯罪行为、崔英个人意愿不离开养父母等多方考虑,最终判决驳回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一个真正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好判决,需要服众人之心,需要兼顾情理与法理。如果司法只会自我陶醉,刻板使用法条,那么人民群众将会对司法缺乏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