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摔狗事件”有哪些你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导读:近日,网络上对“摔狗事件”议论纷纷。涉案双方均被行拘,但行政拘留理由不一。何某因网络威胁被拘留,吴某因散步个人信息被拘留。那么“柯基狗”的死亡应该如何处理?为何警方只让双方进行民事渠道的救济?拨开舆情遮蔽的背后到底法律关系是如何?这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要带来的内容。
  案情:

  成都。2017年12月23日吴某家的名叫“lion”的柯基犬丢失后,被小区门卫捡到送给了何某。吴某与何某进行交涉,何某索要养狗费用,否则不归还小狗。双方在交涉过程中未达成合意。直到2018年11月11日,吴某上门交涉,并拨打110求助民警。之后何某将柯基狗从楼上摔下,宠物医院证明该狗的死因是高空坠亡。吴某事后,将何某的个人信息散步到网络。

  行政处罚决定:

  何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吴某等四人因利用网络散步他人个人私密信息,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对于柯基死亡之事,警方认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构成侵占行为,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构建双方协商平台。

  分析:

  近日,网络上对“摔狗事件”议论纷纷。涉案双方均被行拘,但行政拘留理由不一。何某因网络威胁被拘留,吴某因散布个人信息被拘留。那么“柯基狗”的死亡应该如何处理?为何警方只让双方进行民事渠道的救济?拨开舆情遮蔽的背后到底法律关系是如何?这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要带来的内容。

  (一)柯基狗走丢后不属于无主动产

  现代社会里,宠物狗是被看成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在国外也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宠物狗等权益。但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宠物狗的法律地位。私法中不是有生命的生物就能成为主体,也不是没有生命的事物就不能获得法律主体地位。有生命的宠物狗与无生命的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我国是民事主体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简而言之,宠物不是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宠物只是财产、动产,主人对宠物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面对柯基狗的走丢,吴某并非是自愿的,不构成物权法上的抛弃。吴某虽然丧失对狗的占有,但依然是狗的主人,有狗的所有权。先占制度的先占对象是无主动产,而柯基犬的所有权依然在吴某手中,所以何某不能通过先占获得柯基的所有权。吴某可以依据物权法向无权占有人何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返还柯基狗。

  (二)何某能否向吴某索要“养狗费”?

  虽然一开始何某从小区保安手里获得柯基狗,是善意的占有。与吴某交涉后仍然不返还的行为,转变为恶意的占有。但是,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何某替吴某养狗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的债务,何某有权利向吴某主张费用。但必须是必要费用,不包括奢侈费用与有益费用。何某向吴某索要的“天价养狗费”不属于正常必要费用的范围,所以何某只能主张正常养狗费。

  (三)吴某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吴某擅自在网络散布他人信息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这是违法行为。那么吴某可以采取何种救济?虽然何某摔死柯基狗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哪怕何某主张不是故意摔狗的也没用。因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是填补损失,故意或过失不会阻碍赔偿的进行。

  吴某可以采取民法救济,索要侵权损害赔偿 。之后,吴某可以向何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赔礼道歉吗?很不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人身权益中,而摔死宠物狗是财产权被侵害,实践中很难因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同样,只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赔礼道歉。目前,我国民法“人身与财产”在侵权领域是严格的二分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受侵害人的救济方法。

  综上所述,吴某可以向何某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种媒体干涉法律纠纷的手段,在近年来频繁发生。虽然在法律难以解决的领域,我们可以采用媒体的私力救济。但在法律仍然可以管辖的领域内,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