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味的“婚闹”,你确定想被抓吗?

导读:婚闹本身是中国传统的婚俗,本意是“用嬉戏笑声来驱走洞房里的魔鬼,保护新人”。近年来,婚闹却变了味,“恶俗婚闹”、“奇葩婚闹”、“变态婚闹”层出不穷,更有危险者涉及到法律问题。根据社会调查,大量的婚闹负面新闻中,轻者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身体权,重者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法益。这已经超出公序良俗、道德准则所管辖的领域,是在违法的边缘徘徊了。
  案情:

  陕西安康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邹某、李某某等三人一同参加其兄弟的婚礼,三人商议“整蛊”陈某,陈某看到李某与邹某向其奔来,猜可能要“整”自己,于是奔跑逃避。参与婚礼的其他人看见陈某跑便一起追。陈某因疏忽大意跌倒,受伤后被送至镇坪县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判决:

,依照原、被告两边差错程度断定补偿比例:三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丢失91520.51元,承担70%的补偿职责,即64064.36元。其间被告李某承当64064.36元中的50%;被告李某某、邹某各承当64064.36元中的25%。

  分析:

  婚闹本身是中国传统的婚俗,本意是“用嬉戏笑声来驱走洞房里的魔鬼,保护新人”。近年来,婚闹却变了味,“恶俗婚闹”、“奇葩婚闹”、“变态婚闹”层出不穷,更有危险者涉及到法律问题。根据社会调查,大量的婚闹负面新闻中,轻者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身体权,重者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法益。这已经超出公序良俗、道德准则所管辖的领域,是在违法的边缘徘徊了。

  (一)“婚闹”涉及的民事法律规定

  “婚闹”一般是受公序良俗的调整,哪怕最轻的民法领域,也不能随意调整私人关系。当婚闹过程中,伴郎或他人只是间隔衣物的瞬时、短时的搂抱行为,其目的追求婚庆气氛的高涨,作为短暂的身体碰撞,依然是风俗习惯的范围内。但是,伴郎或他人采取其他方式间接使得伴娘或他人趋于暴露状态中,比如撕扯衣物、拉扯衣物、泼水等。使得伴娘或他人难堪,身体感到不适,就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名誉权、身体权等属于侵权行为。这种“恶俗婚闹”民法给予了最低限度,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二)“婚闹”涉及的行政法律规定

  “婚闹”作为传统习俗并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婚闹与违法行为进行碰撞就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在一些“奇葩婚闹”里,他人违背伴娘或伴郎的主观意愿,试图强力撕扯衣物导致其裸体,或者持续触摸他人隐私部位,又或者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时。其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受到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行政层面的行为危害和处罚强度明显高于民事,在“婚闹”问题的处理上一般是终局性处罚了。

  (三)“婚闹”涉及刑事法律规定

  刑事层面,作为最重的惩罚,对“婚闹”达到犯罪程度有很严格的规定。只有危害行为达到暴力、胁迫、恶劣方式侵犯他人时,造成受害人持续性的心理疾病、精神错乱或自杀等严重后果时,才受到刑法的调整。一般婚闹是为了追求“欢快”的气氛,无主观犯罪故意的存在。刑法考量时必须经过综合性与专业性判断,必须对“婚闹”事实详细调查,达到犯罪构成要件才可定罪处罚。

  “婚闹”是中国传统与历史遗留的产物,经过不同时代的注解而演变成现代风俗,其价值与功能早已退化,如今的“婚闹”早已在法律边缘游走。作为婚宴上的受害者,哪怕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多种救济途径,但因为生理、心理、环境的多重压力,导致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敢用法律声张。这种“熟人社会的压力”以及“陈规陋习的默许”正是婚闹越来越变味的源头。对此,形成良好的婚俗习惯,抛弃时代淘汰的糟粕。面对侵犯他人权益的婚闹行为,,“婚闹出格,违法追责”。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