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可以要回彩礼吗?
案情:
2018年农历一月,通过媒人孔某介绍,裴某与袁某订立婚约,由裴某交给袁某见面礼17000元、下帖礼2000元、买衣服1000元。袁某还礼退给裴某1000元,共计37000元,裴某又送袁某2000元购买手机,分两次给1400元。此外裴某父母还给了袁某倒水钱1200元,事后裴某与袁某因故解除婚约,经调解无效,。
判决:
袁某返还裴某彩礼钱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驳回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现代社会里,婚约、彩礼已经不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但以彩礼为主的订婚习俗已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里,在农村中普遍存在。婚约解除后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容易引发矛盾。本案案情简单,但具有普及意义。
(一)彩礼的法律认定
对于所送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按照当地习俗进行区别:本案中倒水钱1200,属于女方到男方家里首次称呼长辈时,长辈给予晚辈的一种礼节性赠与,属于无偿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裴某给袁某两次的汇款1400元与购买手机的款项2000元,此数额不大,又是自愿行为,无强迫的意味在。应视为二人在恋爱期间为促进感情发展而进行的赠与行为,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至于见面礼、下帖礼等属于民间的传统风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婚约框架下的必经程序,并且37000元属于较大数额,故属于彩礼范畴。
(二)彩礼是否要返还?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事先约定行为。在现代社会并非是结婚的必经手续,婚约对双方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一方如果违法婚约,也无需负违约责任,因为婚约不是合同。因为婚约的订立而给付对方彩礼的行为,不能归属到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而要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况,则附条件(也是结婚)不能达成,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终止,那受赠财物应当返还。
(三)彩礼由谁返还?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依照农村风俗,彩礼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标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这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是随着婚约关系的签订
而产生。虽然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其契约行为是存在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就产生了与彩礼相关的财产纠纷。虽然彩礼在传统意义上是男方给付女方父母的一种道义补偿,补偿女方父母对女方的养育之恩。但订立与解除婚约的双方仅是男方与女方,不包括双方父母,这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相对主义。因此,诉讼主体也应当是男女双方。袁某在接受彩礼时已经成年,给付的彩礼由其使用、支配、占有、收益,且没证据证明彩礼是女方父母所收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彩礼应由袁某返还。
(三)彩礼返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婚约的缔结与彩礼的赠送都是当地传统风俗项下的一种行为。对此,返还彩礼时强加利息,就有违善良风俗。而且双方在订立婚约时也无约定需要返还利息,法律也无规定。所以,婚约解除后的财物返还问题,不涉及利息。
婚姻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接触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而法律并没有界定彩礼的范围,所以彩礼的认定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进行大数额的财产转移行为属于彩礼,而男女双方订婚后,为增进感情相互馈赠的小礼品、小额消费都不属于彩礼。由于父母包办婚姻的陋俗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婚约的男女双方均为成年人,理应由男女双方作为婚约解除后返还彩礼的责任承担。
2018年农历一月,通过媒人孔某介绍,裴某与袁某订立婚约,由裴某交给袁某见面礼17000元、下帖礼2000元、买衣服1000元。袁某还礼退给裴某1000元,共计37000元,裴某又送袁某2000元购买手机,分两次给1400元。此外裴某父母还给了袁某倒水钱1200元,事后裴某与袁某因故解除婚约,经调解无效,。
判决:
袁某返还裴某彩礼钱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驳回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现代社会里,婚约、彩礼已经不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但以彩礼为主的订婚习俗已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里,在农村中普遍存在。婚约解除后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容易引发矛盾。本案案情简单,但具有普及意义。
(一)彩礼的法律认定
对于所送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按照当地习俗进行区别:本案中倒水钱1200,属于女方到男方家里首次称呼长辈时,长辈给予晚辈的一种礼节性赠与,属于无偿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裴某给袁某两次的汇款1400元与购买手机的款项2000元,此数额不大,又是自愿行为,无强迫的意味在。应视为二人在恋爱期间为促进感情发展而进行的赠与行为,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至于见面礼、下帖礼等属于民间的传统风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婚约框架下的必经程序,并且37000元属于较大数额,故属于彩礼范畴。
(二)彩礼是否要返还?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事先约定行为。在现代社会并非是结婚的必经手续,婚约对双方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一方如果违法婚约,也无需负违约责任,因为婚约不是合同。因为婚约的订立而给付对方彩礼的行为,不能归属到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而要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况,则附条件(也是结婚)不能达成,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终止,那受赠财物应当返还。
(三)彩礼由谁返还?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依照农村风俗,彩礼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标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这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是随着婚约关系的签订
而产生。虽然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其契约行为是存在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就产生了与彩礼相关的财产纠纷。虽然彩礼在传统意义上是男方给付女方父母的一种道义补偿,补偿女方父母对女方的养育之恩。但订立与解除婚约的双方仅是男方与女方,不包括双方父母,这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相对主义。因此,诉讼主体也应当是男女双方。袁某在接受彩礼时已经成年,给付的彩礼由其使用、支配、占有、收益,且没证据证明彩礼是女方父母所收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彩礼应由袁某返还。
(三)彩礼返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婚约的缔结与彩礼的赠送都是当地传统风俗项下的一种行为。对此,返还彩礼时强加利息,就有违善良风俗。而且双方在订立婚约时也无约定需要返还利息,法律也无规定。所以,婚约解除后的财物返还问题,不涉及利息。
婚姻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接触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而法律并没有界定彩礼的范围,所以彩礼的认定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进行大数额的财产转移行为属于彩礼,而男女双方订婚后,为增进感情相互馈赠的小礼品、小额消费都不属于彩礼。由于父母包办婚姻的陋俗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婚约的男女双方均为成年人,理应由男女双方作为婚约解除后返还彩礼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