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的“言论自由” 你侵权了吗?
随着社会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任何的权利都有边界,行使权利之时必须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即“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否则,滥用权利将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如今,微信、朋友圈是个人发表言论的重要平台,虽然该类平台属于私人领域,但不能否认这种平台存在“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公开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与行为人有较多相同人际关系的圈子时,影响更为广泛。在微信、朋友圈这种新媒体平台上,??
基本案情
甲公司授权乙公司经销其公司的地暖产品(检验为合格产品),之后甲乙公司产生矛盾纠纷。乙公司经理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系列恶意攻击甲公司产品的信息,甲乙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取消对乙公司的授权。并将乙公司以侵犯甲公司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 :1.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损失7万元。
庭审中,乙公司答辩称认为甲公司产品不属于合格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履行经销商的监督义务,提醒朋友不要上当受骗,且认为即使构成侵权,也是马某的个人行为,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马某微信发布的朋友圈仍未删除。
案件判决
一、乙公司负责将注册号XXX微信中已发布的有损甲公司商誉的信息全部删除。
二、乙公司负责在注册号XXX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甲公司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信息,且三十日内不得删除。
三、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主体
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乙公司还是乙公司与马某共同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马某作为乙公司的经理,在被告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其微信备注名为:XX水电暖,且发布信息与乙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所以,可认定马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马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甲公司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但乙公司马某通过朋友圈发布大量攻击甲公司产品的信息,足以认定马某对甲公司进行书面诽谤行为。
(2)造成损害事实
马某的微信好友有147位,马某与甲公司存在一定的相同好友。马某在朋友圈发布攻击甲公司产品的信息,能够通过朋友圈自带的分享、迅速转发、扩散传播等属性,使得不特定的公众知晓该诽谤信息,一定程度上造成甲公司的公司形象与社会评价降低,导致该产品在当地销量减少,存在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马某利用微信这一社交平台进行诽谤行为导致甲公司产品信誉下降,二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乙公司称马某发布的信息,是履行代理商的监督义务。但是发布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甲公司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再者,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销售问题时,乙公司没有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而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恶意攻击甲公司产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乙公司与马某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马某属于乙公司的员工,马某在执行职务活动时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此侵权行为符合四要件,且该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归责到乙公司身上。
深度分析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型的自媒体平台上,,已经是常态了。但你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很可能已侵犯他人的权利。下面由小编来介绍一些朋友圈侵权的行为。
(一)常见的侵权行为
(1)擅自公开个人隐私。包括姓名、照片、住址、身份证等
(2)负面性的陈述或评价。发布不良信息用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或者恶意的人身攻击,或者其言论超出社会公德的范畴。
(3)侮辱、诋毁、诽谤等。这个明显具有侵权性,侮辱、诋毁等丑化他人人格。
(4)言论信息不实。散布不实信息、发布不正当信息或夸大、虚构、捏造假消息。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应当要尽到谨慎审查、核实信息等注意义务。
(二)常见的不侵权行为
(1)原告举证程度未达到高度盖然性
(2)侵权情节轻微、主动删除、发布道歉信息。一般表现为言行过激、用词不当,但情节轻微。
。发布的信息非虚构非恶意。
(4)容忍义务。一般情况下是指公众人物的容忍度较高。
(5)主体不明确。非指特定人,而是某类群体。
除此之外,我们应当如何发布信息,?
(1)发表客观意见、评论。
(2)注重保护和尊重他人隐私。
(3)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合法手段解决。
(4)转载需谨慎。
综上所述,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发布信息,,还要体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发布信息,但你不能发布侵害他人权益的信息,这是违法行为。欢迎阅读,如有需要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具有专门的法律团队,和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