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民间借贷”的外衣 套路贷套住了谁?

导读:所谓的“套路贷”并非是一个新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罪名的统称,其实质是以借贷为核心,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多为团伙作案,在获得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中,一般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在本案中,戴某等14人以张某成立的投资公司为依托,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有分工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戴某多次参与计划、组织、实施,在犯罪组织中起主要作用, 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中所犯的全部罪行,即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蒋某、高某、任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张某为非法牟利,成立某投资公司。与同伙戴某、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其目的是让借款人以双倍或多倍的金额写借条,用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借款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次收取费用。在借款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指使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借款人强行带至该投资公司进行非法拘禁。

  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除此之外,戴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该投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戴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上海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2017年12月28日,,,并处27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所谓的“套路贷”并非是一个新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罪名的统称。实质是以借贷为核心,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多为团伙作案,在获得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中,一般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在本案中,戴某等14人以张某成立的投资公司为依托,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有分工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戴某多次参与计划、组织、实施,在犯罪组织中起主要作用, 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中所犯的全部罪行,即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蒋某、高某、任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分别予以处罚。

  (一)定罪

  本案涉及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四个罪名。戴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条,构成诈骗罪。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戴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指使王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带至该公司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要挟被害人家属交钱后才释放被害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戴某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量刑

  本案属于三人以上的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有分工的犯罪集团,要区分主犯、从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主犯,要从严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因此对两名主犯判处刑罚十年以上,其中戴某属于主犯,数罪并罚,,处罚金人民币27万。对于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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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公司(如小额借贷公司)来包装自己,在发布广告及网上信息等,寻找目标人物。

  (二)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

  以“行业规矩”“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三)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向被害人发放一部分贷款,以分期支付借款的形式,要求被害人反复签订合同,却不告知被害人还款的方式、时间等,使得被害人过度违约。

  (四)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

  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然后层层“平账”“再借款”,使债务“滚雪球”。

  (五)软硬并行“索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假冒其他借贷公司借款给被害人,形成“以贷还贷”的虚高陷阱,,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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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树立“收款有收据”意识

  一定要求接收款项的一方出具相应的收据。收据不仅是证明自己已还款的依据,也是反向证明贷款人实际借贷本金的依据。如收款人不提供相关收据要求,应当明确拒绝付款或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付款,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二)不用过分担心“天价利息” 人身安全最重要

  如果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强制签“天价利息”时,不要过分担心,保证人身安全最重要。因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并且31条规定:“即使约定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24%,借款人也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人仍可就超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

  (三)及时找律师帮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备案

  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以各种不法行为威胁时,受害人应主动寻求律师帮助,由专业律师在综合分析相关案情后,提出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套路贷”实则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顾名思义套路众多,不仅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其形式多样,环环相扣,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掉入“套路贷”的陷阱中,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深陷“套路贷”要尽可能保护自己,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寻求律师的帮助,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