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便车途中发生事故 受伤由谁来赔偿?

导读:当搭顺风车时突发交通事故、且引发纠纷的时候,将会牵扯出太多的问题:同乘人即是朋友又是矛盾关系双方的,在行车期间的损失谁来承担?又该怎么承担?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2日7时1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面包车沿X089线行驶至临湘市三湾敬老院地段,遇被告李会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载乘原告李良等人对向行驶,避让中两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李良、李会等人受伤。事发后,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会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李良系途中遇见李会邀请而搭上李会的车,双方未就车费进行过约定。后李良花去医药费数万元,便要求李会赔偿,李会不愿赔偿,。

  

,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陈某予以赔偿;事故中李会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从庭审调查可知,李良是应邀请搭载李会的便车同行,双方并未约定车费,李良也未支付任何费用,这说明李会是善意、无偿搭载李良。在该情形下,李会仍应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搭乘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中,李良明知李会系右肢残疾,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风险性,却仍搭乘该车辆,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李会的民事责任,由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系互相帮助、好意同乘关系,是一种出于好意的情谊行为,同乘人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求好意人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具体到本案而言,李会无偿搭乘李良,双方之间不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好意同乘的性质,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李会作为驾驶人这一特定主体,应承担谨慎驾驶、保证乘车人李良安全的法定义务,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李会作为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同意李良乘坐,即负有将其安全带至目的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以有偿与否做为生效的条件。

  另外,李会作为残疾人驾驶无牌机动车,驾驶操控安全方面较一般人具有高度风险,李良却未充分认识风险而同意搭乘该车,存在一定过失行为,与自身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李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分担损害后果,从而减轻李会的责任。

  这个案件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的概括,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

  所谓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不受客运合同所调整。

  “好意同乘”的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承担一切风险,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搭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人免责的理由,驾驶人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好意同乘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

  第二,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者存在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如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缺陷(如制动不良、灯光设施不全等)等情形,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提示:本案例性文章仅限交流学习之用,不代表正式的法律意见,遇到类似情况应酌情参考。任何依照案例内容所做的决策和后果自行负责。如需正式的法律行动和意见,可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