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记者遭围殴 在大陆殴打他人怎么处罚?

导读:环球网记者遭围殴。自6月以来,香港示威示威游行早已演化为暴力行为。示威者暴力袭警,扔国旗、聚集香港机场搞事情。这不,昨晚这些暴徒还对环球网记者殴打与拘禁。香港暴徒这种行径引社会各界强烈谴责。目前,受伤记者已被送往医院治疗,拘押殴打记者的5名主要暴徒已被香港警方拘捕。那么,在大陆殴打他人怎么处罚?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环球网记者遭围殴,昨晚,环球网记者付国豪在香港机场被示威者非法拘禁殴打,他大喊:我支持香港警察,你们可以打我了!环球网凌晨发声:这是我们的记者和英雄!

,大喊:我支持香港警察,你们可以打我了!

  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报道,昨晚,环球网记者付国豪在香港机场被示威者非法拘押,并遭到野蛮殴打。

  约北京时间14日凌晨0点20分许,香港警队将其救出。

  救出时付国豪头上有很多血。

  视频显示,:“我支持香港警察,你们可以打我了。”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在微博发布声明:

  环球时报旗下环球网记者付国豪在香港机场被示威者非法拘押,并遭到非人道的对待。环球时报第一时间与香港警队取得联系,请求救援。香港警队克服巨大困难进入机场,在大约北京时间14日凌晨0点20分许,我们得到消息,香港警队已将付国豪救出。国豪在被救出时躺在担架上,头上有很多血,他显然遭到了野蛮殴打。

  在此我代表环球时报感谢香港警队对环球网记者所做的营救。与此同时,我们强烈谴责这种针对记者实施非法拘押和严重暴力的行径。

  我还要代表报社向付国豪表达诚挚的敬意。在视频中,。他此次赴港除了报道,没有任何其他任务。他是一名善良、正直的记者,。

  最后要感谢关心付国豪记者的网友们。请原谅我们把时间全用在了对国豪的营救上,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大家通报情况。有你们的支持,环球时报和我们在一线的记者都不孤独。

  香港警方:对机场示威者严重暴力行为予以极严厉谴责 已拘捕5名男子

  香港警方于8月14日凌晨3点25分发布声明,对发生在机场的暴力行为予以极严厉的谴责。

  声明称,8月13日晚至8月14日凌晨,大量示威者于香港国际机场非法集结,并禁锢、欺凌及殴打一名旅客及一名记者,对他们造成身心伤害,警方对激进示威者的严重暴力行为予以极严厉谴责。

  就首宗个案,警方接获香港机场管理局要求,派员到场协助护送救护员及一名受伤旅客安全离开,但警务人员到达后,大批示威者向警务人员不断投掷杂物及照射强力激光,其间一名警务人员被人抢去警棍及被多人袭击,为保护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于是拔枪戒备。

  就第二宗个案,一名男记者遭多名示威者粗暴对待、并以索带将其双手捆绑、殴打及禁锢,受害人更一度晕倒。

  最后,救护员成功分别将两名受害人送往玛嘉烈医院及北大屿山医院治理。

  事件中,警方共拘捕五名男子,涉嫌非法集结、藏有攻击性武器、。共有两名警务人员受伤,被送往北大屿山医院治理。

  案件交由机场警区刑事部跟进调查。

  示威者罔顾法纪的暴力行为令人发指,警方予以极严厉谴责。警方强调,会积极对案件作出深入调查,不会放过任何线索,务必将施袭者绳之于法。

在大陆殴打他人怎么处罚?

  打架的量刑要视情况而定,一般的打架斗殴事件,致轻微伤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法处罚就行了。如果情况严重者则会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刑法规定,、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伤情接近重伤的,。

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有何不同?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寻衅滋事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劳动教养或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一般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的,视其伤害的程度(轻微伤、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治安或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两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但在办理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对二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常常发生较大分歧和争议。究其原因,是我们办案人员对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还不够。为此,笔者结合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实践,谈谈二者的法律界限。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5)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他人或者进行辱骂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铁棒等凶器,在新民市某村殴打业主戴某、砸坏鸡蛋44斤,价值92.4元。办案单位以寻衅滋事呈报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