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2017年9月,其受雇于被告黄某从事短工,被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黄某为被告郑某建造三层楼房。当天下午3点多钟,当原告刘某在二楼推车运送混凝土时,从二楼摔落至地,致原告刘某受伤。原告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中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二次住院治疗计43天,花医疗费8万余元。原告刘某请求: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郑某建设房屋时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被告黄某,在选任承包人上有过失,按照有关规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郑某辩称:其没有过失,在与被告黄某签订承包合同时已经问过被告黄某资质问题,被告黄某自称有资质,并从事多年建筑工作。其在选定承包人上并无过失。刘某是属于酒后工作,应自己承担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黄某作为原告刘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某与被告黄某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郑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刘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某作为发包人既没有认真审查被告黄某的建筑施工资质,让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黄某进行建筑施工,也没有用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建筑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被告郑某在选任建筑施工人及选用建筑设计方面存在过失,应对原告刘某的人身损害与被告黄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庭审中自认其系酒后工作,其酒后登高工作,不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其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郑某对上述赔偿承担20%责任。遂判决二被告按上述比例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被告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郑某是否存在选任过失要不要对原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法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郑某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某的自建房按法律规定须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郑某系建设发包人,将房屋施工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黄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与黄某(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与郑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发包方即房主郑某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方黄某是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是黄某的雇员,黄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雇主责任,郑某在本案中存在选任过错,只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而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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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本案中,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黄某从事建筑房屋的力工工作,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黄某为被告郑某建造三层楼房,双方形成的是建筑施工合同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被告黄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工原告刘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某作为发包人既没有认真审查被告黄某的建筑施工资质,让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黄某进行建筑施工,也没有用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建筑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被告郑某在选任建筑施工人及选用建筑设计方面存在过失,应对雇工原告刘某的人身损害与雇主被告黄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和控制力。原告刘某作为建筑工人应时刻注意安全施工,其在饮用白酒后即进行登高施工,并且没有采取佩戴安全帽等安全措施,其对自己的工作危险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放任,没有尽到个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自己的人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作为雇主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郑某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农村建房中,不论房主、承建人还是雇员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房主和承建人要注意审查、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自建房3层(含3层)以上的,作为雇员要督促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要把安全作为主要内容,责任划分明晰。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后各执一词、互相推诿,雇员又苦于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时间跨度也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