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合伙经营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投资款

导读: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时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经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某汽车租赁中心及物业公司。由于刘某称被告李某系其公司的财务,应刘某要求,原告张某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先后通过某银行向被告李某银行账户转帐汇款人民币17万元。后原告张某获知,其与案外人刘某合伙经营的汽车租赁中心被注销,而其与刘某合作的其他公司也都被注销了。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张某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未取得公司的经营利润。被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欺骗原告,造成原告重大失误而将钱款转入被告个人账户。原告张某向刘某要求归还其所出资的款项,刘某均未归还,现原告张某已无法联系刘某,故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李某属不当得利。

  被告辨称,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系合伙经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伙人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与刘国栋经营一年多亏损后,为取回本金而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从两年前就多次向被告汇款,期间从未向银行申请冻结,也未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才觉得自己系“失误”转款,显然违背常理。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被告不仅没有得利,连知情权都不具晓,。

,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原告张某与案外人刘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即便该合伙关系只有口头协议,该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张某与案外人刘某存在合同关系在先,原告张某应刘某要求,向被告李某账户汇款,系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某代收刘某的钱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李某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即便如原告张某所诉,案外人刘某与被告李某串通欺骗原告张某,原告张某也应以合同纠纷起诉刘某,而并非不当得利。故对原告张某的诉请,。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称:,出现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双重错误,导致本案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事实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成立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因此受到损失。关于“取得”,应是指一种瞬间行为而非一种持续“占有”状态。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时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发生的要件,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一方因他人的履行而受利益,应当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刘某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合伙经营汽车租赁中心。在此期间,刘某多次以合伙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让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从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原告向被告汇款人民币17万元。被告没有参与租赁中心的经营管理,同时原告投资一年来也没有得到任何利润。据此,原告系根据案外人刘某的指示将讼争款项汇给被告,被告系代收刘某的钱款。故被告不存在获利,原告主张被告取得讼争款项系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即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蒸熊掌”(价格为500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2. 他方受有损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该返还乙的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不当得利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当然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实则并不是不当得利,常见的情形有:

  1.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抚养;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等。

  2.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的费用。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等。

  4. 反射行为。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如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渔民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并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失。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就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比如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起的得利人返还之不当得利纠纷,在发生给付以前是有原因的即是有法律关系存在的,该法律关系是一个积极的事实,原告不存在举证困难,应该由原告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即三个构成要件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就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就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须就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应就其所获取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如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或者自然事件不当得利,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就可以推定第三个要件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被告应就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天降大雨漫过鱼塘,原告池塘的鱼跳入被告池塘产生的不当得利,原告在证明了前两个要件后,就可以推定被告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

  四、不当得利诉讼,可以主张的权利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