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接种疫苗死亡要怎么赔偿?

导读:律师说法:接种疫苗死亡要怎么赔偿?

基本案情

  湖南省的蔡某夫妇的3个月大的女儿XX县某医院接种疫苗后的当晚,脸发凉,鼻子和口腔有带黏液血丝,当即送医院急救。救治无效,女儿死亡。经蔡某夫妇同意,医院委托XX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尸检,出具意见为“病毒性感染,有可能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在埋葬女儿后,蔡某夫妇在与医院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分歧,经协商,双方委托湖南省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然而,该中心以尸体解剖后提取的检材没有保留,仅依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无法得出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蔡某多次找到XX县某医院要求赔偿,医院均以蔡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赔偿。,包括接种人员的接种证、医院的接种记录等。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证据。

  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6万余元,丧葬费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53万余元。

案例分析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在本案中,被告医院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交接种人员的接种证、医院的接种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故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本应严格遵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实施接种,但接种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没有查验接种证并做好记录,且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对疫苗批次药品及现场实物进行封存,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接种疫苗死亡要怎么赔偿?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按正常程序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的双方无过错的事件,受种者可获得基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补偿,其中死亡抚恤金为20万元。

  而根据《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中的规定,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入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l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中规定,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最长补偿10年。

  所以正常接种疫苗死亡赔偿要根据各地区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标准实施赔偿。

打了假疫苗后要怎么办?

  首先,先确认疫苗真假,因为目前对疫苗检测,仅发现长春长生有假,其他公司制的疫苗是安全合格的,大家可根据疫苗本或者是疫苗收费票据上批次验证真假。若是无法确认疫苗真假或者打了假疫苗的人群可以到医院检测体内的抗体是否产生,并符合相应的抗体水平。以根据接种对象打的疫苗,到医院疫苗接种部门采集血液使用合适的方法检测疫苗抗体是否产生。若是因为打了假疫苗导致出现病症的,受害人可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赔偿。

销售假疫苗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合格的药品分为假药和劣药两种。一般来说如果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则被认定为假药,但如果仅为成分含量偏少或者偏多的,则仅为劣药。

  若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可能会够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是生产、销售劣药的,可能会要构成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