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二次碰撞 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导读:“交通事故二次碰撞”是指在道理交通事故中,前后发生二次碰撞,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而本案就属于此类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前后两次碰撞如何认定?第二,如何认定二次撞击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第三,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如何划分?下面,将逐一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渝A号车运载货物在高速公路行使过程中,从后方撞上卢某驾驶的渝B号车,造成两车及其货物受损,张某、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5分钟后,赵某驾驶豫P号车从后方驶来,、渝B号车运载的货柜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及其运载货物、路产受损,张某再次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12月9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该路段、该事故无电子监控摄像设施,无法证实渝A号车与渝B号车发生碰撞时,渝B号车所处状态;(2)无法确定张某在此次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开启应急灯、设置警示标志。”

  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张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休克死亡,无法确切区分两次碰撞的致死参与度,即其死亡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

  2016年4月,张某的母亲周某、,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本案的赔偿责任,由卢某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负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及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交通事故二次碰撞”是指在道理交通事故中,前后发生二次碰撞,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而本案就属于此类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前后两次碰撞如何认定?第二,如何认定二次撞击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第三,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如何划分?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前后两次碰撞纳入一次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的次数认定是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前提和条件。对于二次碰撞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前后两次碰撞间隔近5分钟,发生在两个独立时空,产生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两次事故。

  第二种观点:尽管时间不同,但地点一致,原因力竞合,损害结果难分,应纳入一次事故处理。

  本案遵循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二:

  (1)特定时空方面。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如果前后两次碰撞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则应认定两次事故。一般情况下,前后间隔5分钟,足够双方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但本案中,前一次碰撞与后一次撞击之间,卢某可能被困于车内无法动弹,张某状态无法得知且未从车内脱离,两人均无法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使得事故一直处于一种不明确、延续的状态,直至第二次撞击的发生,方才导致事故状态的明确和终止。故无论是5分钟亦或是更短的1分钟、30秒,都应视作一次事故的延续期间。

  (2)损害后果方面。事故现场不属于监控范围,无法准确判断第一次碰撞后前后两车驾驶员的受伤程度与周围环境,无法推理或证明前后两次碰撞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比例程度,如果当成前后两次事故处理,则难以确定具体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无法确切区分两次碰撞的致死参与度,即其死亡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在原因力竞合且无法具体划分的情况下,人为将其原因力归结于不同事件并进行细化,是有违法律事实,也不利于司法的实践操作。

  (二)二次撞击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认定

  交通事故数次碰撞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案中,死亡结果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且前后两次碰撞中的任何一次都不足以造成当事人死亡结果,可以判断属于《侵权行为法》第12条所指代的竞合(累积)因果关系。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

  (1)竞合侵权行为致人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所谓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是指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参酌原因力比例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义务。而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是指虽然损害原因、损害后果明确,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无法查证。故法律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过错及原因力,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无法查证被害人的死亡具体是由第一次追尾所致还是第二次碰撞所致,难以确认两次碰撞中当事人的责任,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各自承担50%。

  (2)依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本案的第一次碰撞中,卢某并未按照规定、在安全距离内进行超车具有过错。除此之外,卢某所驾驶车辆的尾部未设置标志板,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卢某应对第一次碰撞负主要责任。同时,张某所驾驶之后车与卢某所驾驶之前车未能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据此,判定卢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

  在本案的第二次碰撞中,赵某发现了前方事故车辆,正常情况下应该提前减速、及时刹车、仔细观察,方才能顺利通过甚至是停车施救,但是基于多年驾驶经验的判断,误以为能够侥幸避让,仍然以近60码的时速尝试通过,最终避让不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典型的基于自信的主观过失,应对第二次碰撞承担主要责任。而卢某和张某在第一次事故后,均未能开启应急灯或者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后来车辆,避免再次事故。据此,判定赵某承担80%的责任,卢某、张某各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造成的死亡后果,由卢某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负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