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陈某驾驶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驶入左道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甘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驾驶车辆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医嘱出院后需按时换药,不适随诊,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1万4千元。双方经协商无果,,要求被告陈某、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该起事故中被告负全部责任,对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负有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告的诉请过高,一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无增加营养的医嘱,营养费无依据,不能获得支持。
,关于营养费的问题,原告因事故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因住院病志中长期医嘱单上显示流食,加之综合原告王某的伤残程度,给付一定的营养费并无不当,因此,对保险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关于营养费司法解释:,“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为辅助或者促使身体尽快康复即食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鉴定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医疗机构虽然没有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原告王某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营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大都根据治疗医院的医嘱确定。那么,“加强营养”医嘱是否是主张营养费唯一依据?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从该条规定可知,营养费的确定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由此可知医疗机构的意见(即“加强营养”的医嘱)只是起参照作用,不是根据,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需结合案情综合认定。而现实中此类案件中的特点是,医嘱中写入“加强营养”的并不多,有些严重的伤残医嘱中并没有加强营养,且医生医嘱中是否加强营养的标准不统一,是否加强营养与伤残情况并不一致等等的问题都存在。
本案中医疗机构没有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其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王某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对受害人王某的营养费进行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迫切的需要。因此对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王某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因此,司法实践中,营养费即使没有医嘱,法官也可以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确定营养费。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理应加强营养,。不过提醒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需注意医嘱别遗漏“加强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