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屋是否构成放火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因与家人及寨邻关系不睦,遂放火烧其住宅,待火点燃后逃离现场,导致其家中的住宅被烧毁,紧邻的杨某等三户的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被告人杨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被告人杨某户住宅烧毁,紧邻的三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打火机1个系被告人放火时所用,应当作为证据保存。据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扣押在案的打火机1个,作为证据保存。
【案例评析】
被告人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屋,是否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适当提高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安全。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仅是烧毁小范围的财物,放火后火苗没有对公共安全产生隐患,对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危害,就不构成放火罪。
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即使主观上不希望火灾发生,但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已经以危险的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知,放火罪同投毒、爆炸、决水一样,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它危险性很强,因此刑法不以实际造成损失为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成立放火罪。放火罪也不探讨行为人的初衷是为了什么,即使行为人是为了烧自己家的财物,但最后演变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就不再是单纯地烧自己家的东西了,而是成立放火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故意放火烧毁自家的房屋,在点燃家中油菜杆后即逃离现场,被告人所居住的村寨房屋密集且大都是土木结构,而且被告人作案的时间是选择在凌晨,大多数的人还处熟睡中。他明知自己的房屋起火后风助火势,必然会蔓延开来,殃及邻居,但他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主观恶性较大。如果不是及时被村民发现进行扑救,将会使其他村民的人身及财产遭受到更大的损害,虽然杨某的目的只是烧毁自家所有的房屋和财产,但已经危及到了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