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要小心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举证是关键

导读:一般而言,消费者主张《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缺陷。这里的缺陷指商品或服务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损害的事实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第三,该缺陷与上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与一般的产品责任不同,这里要求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即经营者明知缺陷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5日,刘某某为个人消费所需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价款135800元。同年2月16日,销售公司向某长安汽车公司品牌经销商某实业公司付款135800元采购“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并由实业公司开具了发票。

  次日,销售公司将该车交付刘某某,刘某某向销售公司支付了90000元,并出具了51800元的欠条一张。刘某某接车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花费4873.09元,缴纳购置附加税等税费11936元,购买坐垫用去600元。同年3月22日晚大约20时,刘某某在使用该车辆时发现水温升高、水箱漏水,不能正常行驶,刘某某遂拨打长安汽车售后服务电话求援,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长安汽车售后服务工作人员约50分钟后到达现场查看,由于无灯光照明,未发现车辆有明显撞击痕迹,也无法判断底盘前部损伤部位具体情况,因地面无水箱漏水水渍,遂加水进水箱实验明确了水箱漏水故障。保险公司当晚即通知其协作维修单位将故障车辆拖至修理厂。次日,维修人员与刘某某及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一起,拆检车辆发现,车辆系1035千米行驶里程的新车,无任何碰撞痕迹,散热器是被其胶垫断裂脱落后与风扇接触所砸破,还发现冷凝器弯曲变形,前保护架螺丝有工具拆卸过的痕迹,金属片上有被撞击的陈旧痕迹。保险公司遂以事故车辆不属于承保后碰撞、也不符合保险条款列明的其它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请求判令实业公司“退一赔三”(退还其购车款159209.09元,并赔偿损失407400元);同时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涉诉车是实业公司向长安汽车公司采购,该车于2015年1月30日从北京基地仓库发出,同年2月14日到达实业公司。实业公司检验后,确认该车合格无损,合格证、说明书及其它附件齐备,遂验收。,刘某某不愿意接受其诉讼请求以外的判决。

  诉讼中,刘某某明确表示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接受本院依法确定的其它保护方式,,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分析】

  一般而言,消费者主张《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缺陷。这里的缺陷指商品或服务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损害的事实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第三,该缺陷与上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与一般的产品责任不同,这里要求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即经营者明知缺陷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而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简而言之,就是消费者如何举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对欺诈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的规定,但是对如何认定“欺诈”却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大多数观点,一般从三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有以下七种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骗消费者借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7)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三、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是从文义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表明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层级的经营者负有保证其经营的消费品为合格、无质量瑕疵的产品的责任。刘某某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向销售公司购买其从实业公司采购的乘用车,各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

  刘某某在正常使用所购车辆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实业公司、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车辆在销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刘某某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实业公司、销售公司具有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欺诈销售主观故意,所以不能认定证明实业公司、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刘某某作为消费者要承担商家欺诈的证明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时将承担败诉后果。故实业公司、。刘某某虽然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赔偿,只是该产品责任赔偿低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刘某某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故驳回刘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