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窃彩票中奖别高兴太早!中奖金额是“赃款”!
【基本案情】
案例一:高某不务正业,梦想通过买彩票发家致富,但是整日好吃懒做,加上屡次彩票不中,资金紧张,故欲偷盗彩票。高某迷信,特意挑选了一个“吉日”,于半夜两点用螺丝刀及钳子撬门进入彩票站,由于不会操作彩票机,他只能带走了柜台内散落的几张刮刮乐彩票,面值共计80元。然而意外的是,这几张彩票竟然刮出了共计304000元的奖金。高某第二日去兑奖时被抓获。
案例二:阿亮喜欢购买彩票,梦想着能中大奖,但是运气欠佳,债务缠身。一天晚上,阿亮半夜两点撬门进入彩票站,由于不会操作彩票机,他只能带走了柜台内散落的几张刮刮乐彩票,面值共计60元。当晚,阿亮刮开奖票后发现,中了累计10900元的奖金。几天后,阿亮去兑奖时被抓获。
案例一:高某构成盗窃罪其犯罪金额按304080元处理;
案例二:阿亮构成盗窃罪其盗窃金额应按10960元处理。
【案件分析】
上文两个案例极为相似,共同列举具有参考价值。这两个案件具有共同的争议焦点,犯盗窃罪的高某与阿亮,其盗窃数额要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彩票面值计算。
即阿亮的盗窃金额为60元。因为阿亮刮开彩票中奖之后,并未兑奖就被抓获,阿亮并未实际取得中奖金额,其实际取得的金额为60元,不应以中奖金额计算。
即高某刮开彩票中奖之后,并未兑奖就被抓获,高某并未实际取得中奖金额,其实际取得的金额仅为80元,不应以中奖金额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额计算犯罪金额。
阿亮或者高某,都已经将彩票刮开且中奖,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是奖金已经处于失控状态,且彩票站不止一个,犯罪嫌疑人领取彩票的途径广泛,故二人均属于犯罪既遂,应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值计算盗窃金额。
,即以中奖金额加彩票面额计算犯罪金额,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在两个案件中,无论是高某或者阿亮,均是撬门进入彩票站偷盗彩票,在其未刮开刮刮乐时,其盗窃的金额仅为彩票的票面值,但是刮刮乐是属于即开型彩票,即时刮开就可知是否中奖,犯罪嫌疑人刮开刮刮乐后得知自己中了大奖,遂去兑奖,虽然最终未能兑现成功,但是不影响其犯罪金额的认定。
盗窃彩票定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心态。彩票在没刮出来的时候,金额按彩票的票面金额认定。如果彩票已经刮开且中奖,那么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在此过程中,因为彩票的领奖途径是开放的,彩票刮出来的奖金实际上已经失控,因此,犯罪嫌疑人阿亮或高某都已经犯罪既遂。
第二,,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阿亮或高某没有刮开彩票,那么他们仅能以入室盗窃和彩票面值的涉案金额被量刑,而一旦彩票被刮开,涉案金额就将变为彩票面值加上所得的中奖奖金。
故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将刮刮乐刮开,并且其“幸运”中奖,其犯罪金额为彩票面值加上所得的中奖奖金。所以,高某盗窃彩票的金额为80元+304000元=304080元。阿亮盗窃彩票的金额为60元+10900元=10960元。